更新时间:2023-10-12 22:34
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为ZHEJIA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成ZECA ,位于浙江杭州市中山北路,其原则是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ECA 。
第二条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浙江省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设在浙江杭州市中山北路631号晶晖商务大厦2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及浙江省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提出有关发展浙江省电子商务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浙江省政府研究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法规;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销、展览,举办电子商务论坛;
(六)建立浙江省电子商务基地,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三)在电子商务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浙江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4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组织建设和
各项活动的开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办法》和《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
会各专委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专委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专委会指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需要,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接受
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的直接领导。
第三条 专委会名称为“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专委会不得设立下属组织。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 坚持协会宗旨、遵守协会章程,根据协会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本专委会的活
动计划。
(二) 做好协会活动的推广和宣传工作,努力配合协会相关活动的开展。
(三) 积极发展,不断扩大会员队伍。
(四) 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的各项活动,积极推进浙江省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六条 专委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年度计划及重大工作事项报协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专委会的组建、更名与撤销
第七条 专委会的组建一定要有利于推动浙江省电子商务的发展,基本的业务范围不能
与协会已有的专委会重复。
第八条 专委会的会员单位,要求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合计不低于30名。
第九条 专委会有规范的名称和办公场所,能独立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条 专委会组建程序
(一) 申请成立专委会应由该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家单位作为发起人提议,
同时联合该领域内具有广泛性的3家单位附议,共同向协会提交成立专委会的
报告。
(二) 报告应说明该专业领域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的组成情况,成立目的、任务和必要性,基本业务范围,并填写《协会专委会申请表》。
(三) 申请经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报上级主管部门浙
江省信息产业厅批准,向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登记,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专委会有权提出更名和合并的请求,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通过,正式报上级主管部门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给予
批复。等待批复期间,专委会按原有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专委会有权提出撤销本机构的建议。当专委会有下列情况且非专委会领导之
责任,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撤销该专委会的动议,由理事会审议决定是
否撤消。
(一) 专委会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
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
(二) 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士和企业对该专委会所从事的领域有兴趣,专委会个人会
员和团体会员合计低于20名。
(三) 专委会不能正常按照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规定工作。
(四) 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条例或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决定撤销的专委会,应立刻停止一切活动,并向协会秘书处交回登
记证书。
第四章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专委会工作人员包括主任和副主任在内一
般不能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领导机构按如下方式产生
(一)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专委会筹备组推选,经理事会批准通过。主任人选需
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二) 专委会名誉主任,顾问等,由专委会推荐,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五章 专委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专委会会员享受如下权利:
(一) 本协会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 专委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专委会、协会各项活动。
(四) 对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专委会内部发放的学术交流刊物和资料。
(六) 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专委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本协会会员的所有义务。
(二)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条例,执行专委会的决议,维护专委会的权益。
(三) 按照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
(四) 支持专委会工作,推荐新会员。
第六章 专委会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专委会属于二级法人机构,不设立帐户,财务由协会财务统一负责管理。
(一) 专委会参照协会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统一汇入协会帐户,其
中70%用于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 专委会自行筹集的费用,汇入协会帐户,协会作为专款,用于专委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理 事 长(法人):茹惠素
副理事长:王光明、郑 宁、徐建华、郁 强
秘 书 长:李 玮
副秘书长:陆 稔
常务理事:周翠元
常务理事:陈国栋
常务理事: 张建华
理 事:李维民、胡益民、吴家明、付丹萍、陈小平、宗元正、周瑞荣、林鲁宁、顾根青、徐 瑾、琚春华
王 顶、邱丽霞、茅凯明、何一宾、闻 佳、刘伟中、徐园园、汪卫国
专职工作人员:孔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