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15:45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是1994年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成立、浙江省经贸委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承担着全省皮革行业协调管理任务、跨地区、跨部门不分经济性质的全省性行业组织,现有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专业市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多种经济成份组成的400多家会员单位,下设制革(含毛皮裘革、皮化)、皮件(含革皮服装、裘皮服装、手套、腰带)、皮鞋、箱包和皮革科技与化工五个专业委员会,并在温州、海宁两地建立了信息网络,会员企业的经济总量已占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承担着全省皮革行业的协调、服务与管理任务,为本行业广大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传达政府的意图,完成政府部门所委托的工作,以推动全行的发展为宗旨,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下设秘书处作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带领下处理日常工作。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2004年、2009年连续两次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2008年被浙江省民政厅首批评为中国社会民间组织“5A”级协会。2010年3月被浙江省经信委授予“协会工作特别奖”荣誉称号,2011年3月协会第六次被浙江省经信委评为“先进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全称: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简称浙江皮协)。 英文名称:Zhejiang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ZL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以我省已形成的皮革工业生产体系,包括制革、毛皮、皮鞋、皮件、箱包、皮革化工、皮革机械、鞋用材料等为基础,由从事皮革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u81ea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和会员服务,为皮革行业服务,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皮革工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职能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办好浙江皮革网,搜集分析有关本行业的国内外基础与动态信息,编印行业刊物《浙江皮革》,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技术政策,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2、推动企业间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生产、技术、营销等方面的问题,促进行业合作与发展。
3、实施品牌战略,推进“品牌大省”建设,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名牌、著名商标、免检产品等推荐考核工作。
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实施《浙江省皮革行业诚信公约》、《浙江省皮革行业社会责任公约》、《浙江省皮革行业品牌宣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协助企业拓展市场。
6、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协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7、促进对外开放,密切同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8、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参与协调贸易争议,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参加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工作,提出行业引进项目审查意见,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
10、开展节能减排降耗工作,在行业内大力推广环保适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成员设团体会员与名誉会员
1、凡本行业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2、凡热心于我省皮革工业的发展,并作出一定贡献的有关人士,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3、凡要求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团体会员的代表应是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
第八条 协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或名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的程序
1、 填写“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2、 经本协会秘书处批准,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 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会费标准和经费管理办法;
5、审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6、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7、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单位不得超过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委托秘书处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决定会员的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6、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不得超过理事单位的1/2,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民政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聘任秘书长。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内,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五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