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10-14 14:44

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s,缩写为ZAB,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准、浙江省民政厅核批登记注册的,由各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银行业自律组织。协会于2004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

宗旨任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维护会员的共同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平等的竞争环境,推进全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在支持浙江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协会的任务是: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订行业公约、约定、规则等自律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督促会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会有权向监管当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协调各会员在业务竞争、发展过程中有关争议问题,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侵害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协会章程和公约予以制止和处分;四加强会员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组织、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开展各类业务研讨、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六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银行同业以及银行业协(公)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七根据会员要求或受监管当局的委托,组织辖内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促进银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八编辑协会信息简报和协会网站,及时开展会员之间信息沟通;九办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委托的有关事项;十组织和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协会会员

协会现有会员76家,其中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其营业部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家,城市商业银行15家,农村金融系统单位2家,邮储银行2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外资银行10家,财务集团公司3家,银联公司1家,信托公司4家,金融租赁公司1家,各市银行协会10家。

协会章程

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s,缩写为ZAB。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银监局)审核批准,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促进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平等的竞争环境,推进全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在支持浙江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协会的原则。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银监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是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均对协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址设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管当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监管业当局,并做好银行业监管当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银行业监管当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银行业监管当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管当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引导会员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和各类交流联谊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管当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银行业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市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经银行业监管当局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浙江省境内地市银行业协会和杭州辖内区、县(市)银行业协会。

(三)其他与银行业联系密切的在杭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的单位,必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向协会提交“委派书”。会员有权调整其代表。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申请书、“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等资料。经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辖内各协会没有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质询;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协会寻求保护、协调、支持;

5、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涉及银行业管理、经营、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6、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或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制订的各项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

3、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4、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等费用;

5、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以及自律公约等条款给予的处理,并作出改进。

第十八条 会员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秘书处发出确认函后,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自动退会;

(二)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付清一切应缴纳的费用,由协会发出通知后,其会员资格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金融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其会员的资格自相关证、照被吊销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经劝告不听从,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经协会理事会决议给予的处理:

1、警告;

2、协会内部通报;

3、同业公开谴责;

4、协会内部处理,包括违约处罚;

受到上述处理的会员有权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二)经协会理事会决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给予的处理:

1、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2、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提出申诉,要求会员大会就该处理举行听证会,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出的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审议决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对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为两年。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浙江银监局报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决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数量不低于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浙江银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任期每届为两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含专职副会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浙江银监局推荐。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行使职责。会长或副会长在任期内离任,人选可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继任,并书面报告协会,经理事会审定后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等事项,决定任免秘书长人选,审定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四)审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

(五)审定行业自律制度、重要管理制度,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协调、监督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情况,决定对违反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会员的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并向监管当局反映情况;

(六)审查、决定会员入会或退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的解散、清算或终止的方案;

(八)研究、决定需经理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要工作;

(五)向理事会提出协会秘书长的人选,审议副秘书长人选;

(六)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审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在不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并由监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任期、离任与理事相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协会理事会履行职责,监督协会章程和公约等自律制度的执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预算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为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任命,报浙江银监局、省民政厅备案。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经济金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协会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内部工作机构。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可视工作需要向会员单位协商选派在职干部,浙江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会员单位对派驻人员在职务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应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也可返聘会员单位退休(含内退)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含顾问、副秘书长)任职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超过年龄不再聘用。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反映会员单位有关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和要求:

(三)促进、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银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承办协会的有关会议、考察、培训等活动;

(六)督促检查协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七)起草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研究事项、文件等议案;

(八)管理协会财务收支,保管协会财物、文件档案;

(九)指导、协助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承办协会其他日常性事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建议名单;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分管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副秘书长代理履行职责;或因秘书长未配备到位的情况下,由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职责,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协会在杭州辖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同时接受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可在其区域内开展与其职能相符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设立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 根据需要,经协会理事会决定,由协会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社会性服务培训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面负责协会指定的员工培训、信息咨询、会展服务等工作事宜。

第四十三条 浙江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费分入会费和年费,入会费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年费按年度缴纳。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法定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六)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协会根据业务工作和发展状况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办法和标准,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 会费、年费的缴纳:

申请入会的会员,在收到协会理事会通过接纳其为协会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会费和年费。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费用开支:

(一)协会正常业务活动所需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及费用的支出;

(二)召开会议、组织培训、交流联谊和举办有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非营利性投资和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四)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奖励等费用开支;

(五)协会筹备、终止、解散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六)其他依照本章程、制度和规则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四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人、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不得要求返还会费、资助费和分担金。

第五十条 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协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银监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12年5月29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浙江银监局审查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厅评选为2021年度评5A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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