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8 18:27
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成立于2010年8月11日,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省教育厅为业务主管单位。
原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刘枫为名誉顾问,原省政协副主席、省教育厅厅长陈文韶担任名誉会长,原杭州
市委常委、杭州市军分区司令员梁朝清担任名誉副会长。
资助贫困子女完成学业;关心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倡导励志、阳光向上、感恩、回报社会的新风尚。
第一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
第二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基金会的宗旨: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关心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阳光向上。
第四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两佰万元,来源于杭州易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勇敏、杭州雷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分所。
第五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省教育厅。
第六基金会的住所杭州市中河中路281号金峰大厦20楼。
“五透明五不准”自律守则
财务管理透明,不准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收入分配透明,不准谋求任何工资以外的收入;
投资运作透明,不准谋求和机构相关的任何个人投资收入;
资产管理透明,不准利用捐赠物资和特许物资为个人谋利;
资助管理透明,不准利用分配资助款的权力收受礼品。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孩子完成学业、为大学生搭建支教平台;
(二)关心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三)扶贫济困、减灾救灾;
(四)组织培训、论坛及国际交流活动;
(五)表彰为城市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新公民。
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能自觉接受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已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和捐赠;
(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并能对本基金会发挥重要作用;
(四)对青少年儿童教育具有理论研究和探索的有关专家;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
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参与基金会的管理;
(二)了解基金会日常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向基金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工作设想;
(四)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五)享有基金会内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遵守《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2—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
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首届理事会
名誉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名单
名誉顾问:刘枫
名誉会长:陈文韶
副会长:梁朝清
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理事、监事名单
理事:毛岱、李孟亭、胡勇敏、张建平、陈越孟、张文 陈九兰、陈燮中、金国凤
监事:何前(高级会计师)
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名单
理事长:毛岱
副理事长:胡勇敏、张建平、陈越孟、陈九兰
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秘书长名单
秘书长:陈九兰(兼)
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会标寓意是双手托起的太阳,太阳圆韵是个G字母的变形,整个图形又有一本书的轮廓代表教育。 在教育里升起的太阳,让我们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个要求学习的学子。
阳光助教
阳光助教主要为欠发达地区的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着力打造建设一支专业型、学习型、创新型的长期扎根于农村的骨干教师队伍。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承担着传授知识、启迪智慧、培养智能、塑造人格的任务与使命,教师素质的提高对推动当地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农村师资依然存在结构性短缺和总量匮乏等不适应教育发展的情况,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和获得知识更新的机会相对较少,有些地区则根本没有。
项目内容:
阳光助教就是从社会需求出发,为农村学校提高素质教育水平提供帮助,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对教育领域硬件设施的投入逐步拓展到对教师教育理念、方法等软件的改善。
2、结对交流、综合辅导,便于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能力。
3、组织招募教师志愿者(名校特级、优秀教师为主),成立阳光助教团。
4、设立奖学金,奖励资助安心农村基础教育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项目特点:
扩大捐赠来源,增大资助力度,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主要有以下特点:
1、广泛吸收海内外热心教育事业的捐赠者、志愿者。
2、直接参与,全程跟踪,便于监督检查。
3、交流资助,相互促进,以捐助带动交流、学习。
阳光助学 为了切实有效地将“阳光助学”实施到我省革命老区和欠发达地区,推进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人才;资助贫困民工子女(包括“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摆脱困境、完成学业;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将投入100万元设立“阳光助学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阳光助学
一、实施范围:浙江省境内,特别是老区、欠发达县。
二、资助对象:品学兼优的贫困民工子女。
三、申报、审核程序:
1、本人申请,学校和村委会推荐,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
2、统一填写《申请资助表》;
3、经基金会核实后,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即给予资助;
4、审核结果由基金会反馈给受助对象所在的教育部门或学校,并与其签订资助款落实协议。
四、资助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000元、学习刻苦、品行端正、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
五、资助标准:
1、小学生,每人每年400元,到毕业需2400元(6年制);
2、初中生,每人每年600元,到毕业需1800元(3年制);
3、高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到毕业需3000元(3年制)。
六、资助方式:资助款由基金会按学期划拨,由当地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到受助学生。
七、资助管理: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资助: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完全有能力承担其上学所需费用者;
2、因特殊原因休学者;
3、学习成绩不好,一学期中有二门功课不及格者;
4、中途退学者;
5、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