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5 16:08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局机关的各项行政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承办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统计、信访、接待、新闻宣传、信息、电子政务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局本级的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局本级、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指导、审计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和技术装备的购置和审核、申报;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九)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
(十)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检查。
(十一)指导全省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
(十五)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及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处室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餐饮服务监管处 ·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
·药品注册处 ·医疗器械处
·药品安全监管处 ·药品流通监管处
·人事教育处 ·财务规划处
·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室
·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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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中心 ·信息中心
·浙江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浙江省药品检验所
·中国现代应用药学杂志社 ·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认真履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监管的职责,建设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
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密切协调;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政府和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干部职责
五、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
六、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七、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
八、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各司其职,做好本处室和本单位的工作。
九、为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及时处理重要工作和紧急事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离杭,至少要有一名局领导(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亦同)在机关(单位)主持工作。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省政府的授权行使监督管理权,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十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授权进行行政审批,并制定相关规定落实责任原则。
十三、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按照批准的行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收。
第四章 议事规则
十四、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工作会议、处务会议议事制度。
十五、局党委会议 应遵守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成员主持,局党委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局党委可指定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法规条例,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2、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研究确定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对全省食品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药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3、讨论确定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年度工作要点;讨论省局年度工作报告;每季度听取各位党委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情况的汇报;听取省局财务年度预决算情况汇报,决定重大项目和资金使用。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推荐、提名、审议、任免和管理干部;讨论制定各市级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和省局机关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研究决定全省药监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6、审议和决定机关内部机构、人员变动和直属单位的体制改革方案。
7、以局党委名义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向市局、直属单位和机关党委织发出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对下级党委(党委)请示的有关全局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8、视情听取各市局、直属单位党委(支部)和省局机关党委的重大专项工作汇报;听取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召开时间通知各位出席人员。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
十六、局务会议 由局长、副局长、局级领导、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和召集。会议主要任务是:
1、听取各处室直属单位月度工作安排汇报,确定局每月工作重点。
2、学习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新的政策法规。
3、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并形成工作指导意见。
4、其他需要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局务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召开时间通知各位出席人员。会议除日常议题外需讨论的事项,由处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确定。
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十七、局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处室、机关党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形势、总结经验、部署工作任务。
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十八、处务会议 一般由处内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主持和召集,凡涉及审核、核准、审批事项,计划指标、资金安排,干部人事、奖惩、案件查处,内部建设等处室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和提交党委会、局务会议、专题会研究的事项,以及贯彻局党委决定事项,均需提交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处务会议原则上每星期一次,但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二次。会议议题由处长商副处长确定。
处务会议讨论研究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及时做出决定。
会议决定事项要按分工抓好落实,尤其对局决定和交办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十九、提请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会议讨论的文件,有关起草处室(单位)须提前送办公室审核。
省局对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会议,以省局、各处室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章 公文处理
二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二十一、凡主送或者抄送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来文,应报局领导阅批。
各处室应认真负责地按照局领导批示及办公室拟办意见及时办理公文。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二十二、公文运转应高效、规范。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交办事项外,各处室、直属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涉及人事等机密事项外,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报送局领导的内部批阅件,须经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呈批阅。
二十三、制发公文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会签。
二十四、涉及两个以上省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处室(单位)的分管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及的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局内各处室(单位)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单位)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二十六、省局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省局印章,必须由省局领导签字同意。
二十七、省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使用电话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二十八、制发公文必须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会签和签发。上报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按照局领导的分工,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十九、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大力精简公文,逐步实行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六章 公务活动
三十、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包括接待来访、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差等)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外事活动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安排,办公室配合。
三十一、除局机关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外,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行政相对人或下级机关组织的颁奖、剪彩、奠基等事务性活动。
三十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省委、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报局长审批。参加有关厅、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十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必要时,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三十四、局长出国访问,须事先报请省政府批准;副局长离杭外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局机关处长、副处长以及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杭外出须报分管局长批准,并在局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三十五、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接受质询,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两会”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听取各厅局、地方政府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认真办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由局长、副局长及各处室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重要的群众来信,由局领导本人阅批。
三十八、实行政务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便于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处理。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九、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坚持各项学习制度。
四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各级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十一、坚持廉洁从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执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办法》。
四十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四十三、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四十四、对违反本规则规定,自行其是的处室(单位)或个人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依照党的纪律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党组书记、局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