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创新论坛

更新时间:2024-09-18 15:30

浦江创新论坛(PUJIANG INNOVATION FORUM),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创设于2008年,论坛主席为科技部前部长徐冠华院士。

论坛简介

浦江创新论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创设于2008年,论坛主席为科技部前部长徐冠华院士。论坛旨在以创新为主题,坚持国际视野、国家需求,着力搭建创新发展交流平台、先进理念传播平台、学界思想争锋平台、官产学研互动平台、最新政策发布平台和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立足新时代、新起点,论坛将紧紧围绕世界科技强国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科技创新领域中,聚焦重点、把握特点、引导热点、突出亮点,致力于成为全球科技创新领域的重要信号释放地、重要话题引领地、重要论述策源地,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在推动世界和中国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全球创新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历届论坛

2014年

2014浦江创新论坛,以协同创新共享机遇为主题,将通过全体大会、主宾国论坛和八个平行专题论坛,围绕产业、企业、产业、区域、科学、政策、文化等领域,就青年创业、产业转型升级、创新政策、城镇化质量提升、企业的全球化视野,创新社会网络以及大数据、大宇宙、脑科学等热点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2015年

2015年10月27日,浦江创新论坛在上海开幕。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分别致信表示祝贺。

李克强表示,创新是当今世界潮流。中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发展新引擎。“草根”与精英并肩创业,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有力推动了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也促进了百姓致富和社会公平。中国愿与世界各国加强创新领域合作,拓展全球创新网络,共同推动世界包容平衡增长、绿色可持续发展。李克强勉励与会代表汇众智、聚众力,激扬创新发展理念,加强创新思想交流,以创新发展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与持久繁荣。

李克强指出,以色列是全球著名的“创新国度”,在诸多科技领域取得了世界领先的创新成果。中方愿同以方挖掘合作潜力,把以科技为核心的创新合作打造成两国关系新的亮点和增长点。

内塔尼亚胡表示,在全球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必须对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浦江创新论坛为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交流思想、合作创新、研发及生产前沿技术提供了重要机会;选择以色列作为主宾国,是对以中科学技术领域合作不断拓展和深化的肯定。

2016年

2016年9月23日,由科技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16年浦江创新论坛在上海东郊宾馆开幕。本届论坛以“双轮驱动: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为主题,逾百位来自全球政界、企业界和学界的专家学者出席。

2018年

2018浦江创新论坛以“新时代创新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题,将于10月29日至11月1日在上海举行。本届论坛的主宾国为葡萄牙共和国,主宾省为广东省。

论坛将由“1+4+11”模式组成,即:1场开幕式暨全体大会,4场特别论坛,11场围绕创业者、区域、金融、政策、产业、未来科学、文化等不同主题的专题论坛,致力于搭建创新发展交流平台、先进理念传播平台、学界思想争锋平台、产学研互动平台、最新政策发布平台和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2019年

2019年5月24日—26日,2019浦江创新论坛将在上海举行,主题为“科技创新新愿景新未来”。

2020年

2020年10月22日,2020年浦江创新论坛在上海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塞尔维亚总理布尔纳比奇分别发表视频致辞。本次论坛以“科技合作和创新共治”为主题,近百位中外政府官员、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参加。

2022年

2022年8月27日至30日,2022浦江创新论坛(第十五届)在上海召开。主宾国为荷兰,主宾省为海南省。本届论坛以“低碳:全球创新新使命”为主题,重点聚焦以科技创新支撑低碳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与技术体系、深化全球低碳科技合作等诸多议题,共同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擘画新蓝图、探索新路径、贡献新智慧。

2023年

2023年4月2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交通大学将共同举办浦江创新论坛会议季活动“ai for science 专题论坛”,会议地点将设在张江科学会堂 · 海科厅。

2023年9月9日至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23浦江创新论坛(第十六届)在沪举办,主题为“开放的创新生态:创新与全球链接”。主宾国为巴西,主宾省为湖北省。

论坛邀请来自中国、巴西、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200余位嘉宾,共话全球创新生态。论坛期间重点举办1场开幕式及全体大会、2场主题论坛、9场专题论坛、2场展示对接(首届全球创业投资大会、第四届全球技术转移大会)和多场发布会、“中巴之夜”等活动。

2023年9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23年浦江创新论坛致贺信。9月11日,在2023浦江创新论坛全球技术转移大会期间,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举办民营孵化联盟创新融通发展论坛,50家民营孵化载体携手成立上海民营技术创新孵化联盟。

2024年

2024年9月7日至10日,由科技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24浦江创新论坛(第十七届)年会在上海举办。

围绕“共享创新共塑未来”长期主题,以“构建科技创新开放环境”为年度主题,

本届论坛年会期间将举办“1+24+2+2+X”场活动,包括1场开幕式及主论坛,24场专题论坛,2场展示对接(全球技术转移大会InnoMatch Expo、全球创业投资大会WeStart),2场特别对话,以及青年创新讲坛Y HUBs、成果发布、主宾国之夜等多场配套活动。论坛开幕式期间,上海宣布组建总规模100亿元的未来产业基金,以政府投资引导的方式提振早期科技投资市场信心,促进创新源头的优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

本届论坛邀请了300余位来自国际组织、顶尖高校、科研机构和产业界的专家与学者共同参加,其中境外嘉宾来自匈牙利、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全球40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比例近40%。2024年是中国与匈牙利建立外交关系75周年,2024浦江创新论坛邀请匈牙利作为主宾国。双方将联合举办“中国-匈牙利科学创新日”系列活动,深化科技创新交流。

论坛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服务和促进自主创新战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国家科学技术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创设浦江创新论坛。

第一条 名称

本论坛定名为“浦江创新论坛”(以下简称论坛)。英文译名为:PUJIANG INNOVATION FORUM,英文缩写为PIF。

第二条 性质

本论坛是非营利性、定期、定址举办的高层次国际论坛,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三条 宗旨

论坛以“创新”为主题,坚持国际视野、国家需求,服务自主创新战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致力于搭建创新发展交流平台、先进理念传播平台、学界思想争锋平台、官产学研互动平台和最新政策发布平台的高层次国际论坛。

第四条

论坛所在地:上海

第五条

本论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论坛的业务范围

1.举办论坛,专题研讨会和学术讨论会,研讨科技发展战略、科学技术发展、科技创新管理、科技创新政策,以及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等重要问题;

2.通过论坛建立工作网络,促进政府、企业、高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

3.开展有助于实现论坛宗旨的信息交流,期刊和丛书出版等各类活动。

第七条 本论坛成果

1.每年组织一次高层次论坛,邀请政要、专家学者、科技界和企业界、产业界,以及金融界人士,就当前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

2.不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会,就科技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研讨;

3.组织出版发行“浦江创新论坛”期刊;

4.组织出版有关科技创新的系列丛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论坛的主要组织机构如下

1.理事会;

2.论坛顾问;

3.学术咨询委员会;

4.秘书处;

5.程序委员会;

6.上海浦江创新论坛中心(以下简称论坛中心)。

第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论坛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论坛宗旨,指导本论坛开展工作。

1.理事会由论坛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代表组成,并邀请国家有关部委、机构代表,社会有关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

2.理事会的任期为五年,理事会成员可连任;

3.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4.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中1次与论坛年会同期举行;

5、理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理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

6.理事会决议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全体理事以简单多数通过并生效。理事会也可采取非会议形式对论坛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本论坛是非营利性、定期、定址举办的高层次国际论坛,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二条 性质

1.领导论坛的发展,决定论坛定位和发展规划,决定每年年会主题;

2.制定和修改论坛章程,批准论坛重要规章制度;

3.聘请论坛顾问和学术咨询委员会专家;

4.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论坛中心董事长;

5.审议秘书处提交的论坛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论坛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

6.决定其他论坛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1.理事长由论坛主办单位推荐产生,理事长同时担任论坛主席。

2.常务副理事长由论坛主办单位负责人担任;

3.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提议,并由理事会商议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

本论坛是非营利性、定期、定址举办的高层次国际论坛,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二条 性质

1.主持理事会会议;

2.监督有助于实现论坛宗旨,促进论坛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3.经理事会授权,代表论坛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4.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职责

1.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协调各主办单位相关行政事务;

2.受理事长委托,代为行使理事长相关职责;

3.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及义务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由理事会组织的有关咨询,研讨活动;

2.承担理事会安排和委托的年会及相关活动;

3.提出论坛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4.推荐有利于论坛发展的各方资源;

5.自觉遵守理事会的章程及各类决议,维护论坛的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

理事会实行双秘书长制,由科技部主管司局主要负责人和上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理事会秘书长。其职责如下:

1.秘书长负责论坛的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领导论坛中心的工作,执行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对外代表论坛。

2.副秘书长由论坛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和论坛中心董事长担任,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论坛顾问

本论坛聘请高层领导、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等人士为顾问,为论坛发展提供重要指导作用。

第十七条 学术咨询委员会

1.由高层次专家组成,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学术界、企业界和科技界的权威人士。成员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2.主持论坛年会主题研究,为理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3.根据论坛年会主题,提出演讲嘉宾人选建议;

4.负责论坛调研工作,评估与发布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论坛所有会议的筹备;

2.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3.负责审批论坛中心的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根据论坛中心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论坛中心主任及其报酬事项;

5.全面保障论坛稳定的财政支持;

6.秘书处一年至少举行三次会议,研究提出论坛年会方案、年度计划和预算,听取论坛筹备阶段重要节点工作汇报,召开论坛总结会并审议下届运行方案;

7.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十九条 程序委员会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由理事会组织的有关咨询,研讨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及义务

程序委员会负责政务类事务和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对论坛专业机构提供工作支持,由论坛秘书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程序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科技部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其职责如下:

1.负责论坛会务筹备中涉及国家及省市层面的部门协调;

2.负责论坛会务筹备中涉及国家及省市层面的资源调度;

3.应论坛中心的请求,负责论坛涉及国家及省市层面的重要领导的邀请工作。

第二十条 上海浦江创新论坛中心

上海浦江创新论坛中心是论坛的常设机构,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在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论坛的日常运行和具体筹备工作。

1.论坛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制订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并报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2.论坛中心的职责主要为:负责拟订论坛相关工作方案和报告,负责论坛预算执行,多方筹措运作费,承担理事会、秘书处会议的筹备工作;

3.论坛中心董事长是论坛中心法人代表,由论坛秘书处提议、理事会批准任命,对秘书处负责,论坛中心董事长同时担任理事会常务副秘书长,对外代表论坛;

4.论坛中心主任由论坛中心董事长提议,报秘书处批准后任命,论坛中心主任主持论坛中心日常工作,并向董事长汇报。

第四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参会费;

2.企业和社会捐助;

3.政府资助;

4.在本论坛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论坛资金的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

本论坛所有的经费应用于实现论坛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

本论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监管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论坛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论坛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论坛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论坛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可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论坛的理事会。

组织机构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