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7 08:11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关税税率表,是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
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项税目。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关税税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事实上,我国的关税税则几乎每年都有程度不同的变化和调整。
关税税则中的商品,一般根据进出口商品构成、关税政策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组合分类。各国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商品的加工程度划分,如: 原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等;有的按商品的属性划分,如水产品、农产品、畜产品、纺织品、机械产品等;有的先按商品属性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
单式税则
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
所谓复式税则,指对一个税目设置多个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商品适用不同的差别税率的制度。它有利于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因而更能适应当代国际经济的发展。
关税税则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税税则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①关税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极为繁细,税率变动频繁,其目的在于使商品税率的高低或增减更具有针对性,以便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
②关税税则由单式税则向复式税则发展,以便通过复式税则实行关税差别待遇或贸易歧视待遇。
2010年继续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
2010年关税总水平为9.8%,与2009年相同,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方面。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由于降税涉及商品少、税率降幅小,对关税总水平影响不大,2010年的关税总水平将与2009年相同,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认真履行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维护了国家信誉,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自2002年起逐年调低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调整至9.8%,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8.8%调整至15.2%,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4.7%调整至8.9%。其中,2002年大幅调低了53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12%,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降税涉及商品最多、降税幅度最大的一年;2005年降税涉及900多种商品,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是我国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次大范围降税。
关税政策体现导向性,发挥调控杠杆作用
2010年关税调整政策,主要体现了以下一些导向:
继续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对动物饲料、棉花采摘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对电极浆料、照相手机用闪光灯组件等部分国内产能不足或技术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电子、化工、信息技术产品原料,光通信用微光组件、小轿车车身冲压件模具、大马力发动机等有利于新技术引进及推广应用的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煤炭、锂辉石矿等能源资源类产品,植物酸性油等基础性原材料,槽式太阳能抛物面反射镜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及时反映国内外供需状况和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对磷酸、成品油、邻二氯苯、硝基甲苯、取向性硅电钢宽板、不锈钢制无缝锅炉管、船舶用传动轴、热敏打印头、接触式图像传感器、风力发电设备等产品不再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产品范围更广,优惠幅度更大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我国实施的协定税率产品范围更广、优惠幅度更大。
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包括1767个税目,这些税目的平均税率为8.9%,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23.3%。对原产于智利的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29个税目,平均税率为1.3%,平均优惠幅度为87.7%。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62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5.3%,平均优惠幅度为43%。对原产于新西兰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4.0%,平均优惠幅度为61.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2753个税目,税率均为零,平均优惠幅度为100%。
自2010年起,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将实施第四批正常商品降税,双方90%以上的商品将实施零关税,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全面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此外,2010年我国将继续对老挝、埃塞俄比亚等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实施零税率,并且税目范围涵盖了我国自上述国家进口的绝大多数商品。
在各国对外贸易管理中,为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生产和企业,除了海关管理中采用的关税措施,即我们通常说的关壁垒外,还有一些不同的措施,我们称为非关税壁垒措施。它比关税壁垒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对进口的限制作用更大。非关税壁垒一般有几下几种:
1、进口配额制;
2、“自动”出口配额制;
3、进口许可证制;
4、外汇管制;
5、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
6、政府采购政策;
7、国内税;
8、进口最低限价以及禁止进口;
9、进口押金制;
10、海关估价制;
11、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
12、技术标准;
13、卫生检疫规定;
14、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