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0 14:5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是海南省境内的司法机关,设有新闻办公室、基层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技术部(司法鉴定中心)等部门。
1954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署海南分署成立。
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海南行政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被撤销。
1978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恢复重建。
1988年5月,在中共海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成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筹备领导小组。
1988年9月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同年9月22日和12月22日,琼北、琼南两个检察分院也分别挂牌办公。
1991年5月,经上级批准撤销琼北、琼南两个检察分院,成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一、办公室(新闻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处理和编发检察信息。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外事、国际司法协助和接待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省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二、政治部
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离退休老干部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协同省委组织部和地级市党委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对人员配备、交流提出相关意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各市、县、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一)组织人事部
(二)教育培训部
(三)老干部工作部
三、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省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六、第四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七、第五检察部(驻监管场所检察室)
负责对全省监狱、管辖的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八、第六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九、第七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十、第八检察部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十一、第九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二、第十检察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三、第十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十四、基层检察部
负责指导全省派驻检察室各项业务工作。负责对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对策。指导基层检察院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制定派驻检察室建设的工作发展规划,总结和推广全省派驻检察室的经验做法。
十五、法律政策研究室
调查研究国家和省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本省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对征求省人民检察院意见的立法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建议。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编发内部刊物。承担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十六、案件管理部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理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七、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对全省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巡察工作。
十八、财务装备部
制定实施全省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省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后勤等工作。
十九、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对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培训。负责全省检察机关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协调全省检察机关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管理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用设备等。负责维护机关正常秩序。
二十、司法技术部(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研究制定勘验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工作的细则、规范,承担全省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全省司法鉴定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鉴定人资格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二十一、智慧检务部
负责拟订全省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省检察信息技术装备,承担全省检察机关数字化、智能化、大数据等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智慧检务科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十二、机关党委(党建工作部)
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党建工作。
张毅:检察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检察官
邱利军: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李顺华: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刘涛: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曾照宇:海南省纪委监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李昊昕(挂职):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周恒: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徐振华:党组成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陈旭: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检察官。
李思阳: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检察官
常世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检察官。
2020年7月23日,被中共海南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命名为“海南省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示范点”。
2021年4月13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扫黑办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集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