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4 14:20
海南省学生联合会(简称“海南省学联”,英文译名为“Hainan Students' Federation”)是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海南省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参加海南省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2020年海南省学生联合会第七次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省学生联合会(简称“海南省学联”,英文译名为“Hainan Students' Federation”)是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及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 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省市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加强同各省市人民和学生的联系与交流。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海南省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参加海南省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全省各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科研教育机构研究生会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海南省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是海南省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海南省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海南省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海南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海南省学联委员会;
讨论、决定应当由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海南省学联委员会是海南省学生联合会在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海南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每届委员会任期内至少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海南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海南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海南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海南省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海南省学 联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海南省学联的重要事项;
(二)召集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海南省学联主席团;
审议和批准海南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海南省学联主席团是海南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当选为海南省学联主席团的会员团体,派出代表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自己选派的代表进行更换。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海南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海南省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和海南省学联委员会全体 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海南省 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海南省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海南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批准海南省学联年度工作报告;
(五)批准成立和撤销海南省学联有关职能部门,批准 任免海南省学联职能部门负责人。海南省学联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驻会制度,驻会执行主席由海南省学联秘书处负责考察和选拔。海南省学联主席团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推动海南 省学联各项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海南省学联秘书处是海南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海南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海南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省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海南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海南省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海南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海南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海南省学联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海南省学联。
第四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市县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领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学生会、研究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五)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为主席团,高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5 人,集体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重大事项,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区应建立学生联合会,各市(县)学联是海南省学联在该地区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市(县)学联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市(县)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的产生、组成办法及职权可参照海南省学联的相应规定。各市(县)学联的组织设置,由各市(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组织工作委员会
负责学联干部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做好组织工作的各种数据统计和材料收集工作;
负责各类学生干部培训班的组织工作;
负责学联干部的量化考核工作、鉴定工作;
完成主席团、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媒体工作委员会
分新闻编辑、视觉传达设计和平台运营三个方向;
负责学联的各项宣传工作;学联刊物的编制;
为学联各类活动策划制定宣传方案,设计制作宣传材料.配合制作视频和图片设计;
负责海南省学生联合会新媒体平台的运营;
与海南各新闻媒体保持联络:
完成主席团、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权益维护工作委员会
强化组织的自律管理,规范省内各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行为约束,促使其更好地代表并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
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线上注重对学生自我权益维护、维权措施、经典案例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强化广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加强对其权益维护的引导;线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各项有益的大学生维权活动,对各高校学生组织维护青年学子基本权益的工作开展进行指导,加强学校与学生、学生组织之间的沟通,切实解决广大学生的现时需求,为青年学子基本权益的维护提供保障;
完成主席团、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校园文化工作委员会
分为文体活动、科创赛事两个方向;
协助各高校举办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类活动;协助各高校组建各类创新创业团队;
完成主席团、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