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24-05-13 20:24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2018年6月27日七届海南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7月7日公布,共五章三十二条,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政府令发布的《办法》、1999年1月8日海南省政府发布的《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发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8年6月27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18年7月7日

办法全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四类奖项:

(一)省自然科学奖;

(二)省技术发明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提名者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本省单位或者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的研究开发成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按照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对候选项目进行初评。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情况严格保密;与被评审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方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建议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奖励种类及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

(四)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自撤销奖励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情节较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发布的《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9年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送审稿说明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是指导和规范我省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法规文件,是实现科技奖励依法、科学评奖的重要保障。认真做好奖励办法的修订,对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行为,激励和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奖励办法已不适应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我省现施行的奖励办法有:1990年8月20日颁布施行的《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1999年1月8日颁布施行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琼府〔1999〕2号)。这两个奖励办法施行至今,已分别有20多年和10多年的时间。随着我省科技事业的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来的两个奖励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工作需求,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评审手段等已明显滞后,奖励导向、约束机制等也无法适应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保障依法行政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二)修订奖励办法是完善我省科技法规体系、与上位法相衔接的迫切需要。1999年5月23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实施,2003年12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合并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大奖项,2013年7月18日进行第二次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从总则、奖项设置、评审授奖到惩罚、附则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修订,充分体现了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政策导向,体现了奖励、评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两个奖励办法在奖励范围和条件、奖项设置、评审授奖、惩罚等诸多条款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衔接不紧,有些表述也不相一致。因此,修订《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是完善我省科技法规体系,加强科技管理,提高科技奖励质量的当务之急。

二、修订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修订依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修订主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起草过程。早在2002年,我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草拟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但2003年省法制办答辩后没有通过立法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办法,规范科技奖励行为,2015年开始,我厅对2002年形成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进行修订。2015-2016年,我厅先组织有关人员赴广东、浙江、湖南等省市调研,学习借鉴有关省市科技奖励办法修订经验,同时深入省内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调研,征求对我省科技奖励改革的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参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省市奖励办法的修订情况,对2002年形成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认真研究修改,形成《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5月,我厅再次征求厅机关及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的意见建议,先后收集意见建议30多条,大部分予以采纳。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后,我厅对照《方案》要求,再次进行修改。经数十次易稿和修改,形成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2017年7月21日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同意,形成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分“总则”、“ 奖励范围和条件”、“ 推荐、评审和授奖”、“法律责任”、“附则”5章,共30条。

(一)关于指导思想及原则。重新修订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服务海南发展、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科技奖励评价体系和规范有效的科技奖励评审制度,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大动力。

(二)关于奖项设置。我省科技奖励原设置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2类奖项。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置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5类奖项。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参考有关省市的奖项设置,为突出我省科技奖励工作的导向性、层次性和实用性,送审稿将我省原设置的省科技进步奖分解为省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加上保留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设立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4类奖项。我省设置的4类奖项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体现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突出海南特点,符合海南科技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比较完善、科学、合理的。

(三)关于奖励范围和条件。海南省科学技术奖是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规定,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重点评价科学发现、科学价值和理论的首创性;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重点评价在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等方面的情况;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个人和组织,重点评价研究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及引进、吸收、集成各种技术再创新的情况;省科技合作奖授予在和我省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输送人才、交流与合作取得重大成效和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奖项不分等级,主要是荣誉奖,只发证书。

(四)关于评审程序。规范评审程序是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评审质量的关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对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程序分为推荐、受理、形式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专业评审组初审、奖励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等环节,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专业评审组初审和奖励委员会评审的职责、评审程序和要求,整个评审程序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五)关于监督与处罚。《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加大监督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及相关人员在科技奖励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依法给予处分;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阶段性或者永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容解读

《奖励办法》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四类奖项。

《奖励办法》明确四类奖项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海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奖励办法》明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程序:提名、受理、形式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专业评审组初审、省奖励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等,整个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奖励办法》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强化诚信建设,进一步明确申报单位和个人、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所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给予处分。

《奖励办法》规定,海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奖励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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