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17 10:32
海口市国资委,政府机构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增强企业竞争力;指导、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五)依照规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其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权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九)指导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