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30 12:21
海宁市慈善总会成立于2003年12月24日,是一个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经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我爱人人、人人爱我,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有团体会员123个。工作范围包括:筹募善款,扶贫济困,紧急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义工服务,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等项工作。在各镇(街道)均设立了慈善联络处, 具体负责辖区内慈善基金筹集、救助对象的排摸、调查、上报慈善救助申请表、办理救助金发放手续等事宜。慈善总会成立以来获得的荣誉:2005年,被省慈善总会评为慈善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被省慈善总会评为“爱心彩电·欢乐奥运”项目组织奖,2009年被省慈善总会评为慈善工作先进集体;2004年,被嘉兴市文明办、嘉兴市慈善总会评为慈善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被嘉兴市人民政府评为嘉兴慈善奖(集体)。
简介
章程
名单
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慈善助学实施办法
突发事件救助暂行办法
海宁市慈善总会成立以来先后被省慈善总会授予“慈善工作先进集体”、“爱心彩电项目组织奖”;被嘉兴市人民政府授予“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嘉兴慈善奖(集体)”;被嘉兴市文明办、嘉兴市慈善总会授予“慈善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
慈善总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筹募善款,扶贫济困、赈灾救助,社会福利,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等项工作。
(2003年12月24日海宁市慈善总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2009年7月23 日海宁市慈善总会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第一次修订,2015年3月19日海宁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宁市慈善总会(英文名:HaiNing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 HNCF)。会址:浙江省海宁市南苑路358号。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宁市民政局,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慈善总会和嘉兴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和法人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办理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捐赠接收;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第六条 扶贫济困、赈灾救助。通过助困、助医、助学、助残等形式,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同时,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保管、划拨赈灾款物。
第七条 社会福利。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助老、助孤、助残、助困等各种社会福利活动,推动福利社会化,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并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第八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公益机构的交往和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第九条 支持发展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组织,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义工精神,逐步扩大义工服务队伍,拓宽义工服务领域,努力提高义工服务水平,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贡献。
市慈善总会义工委员会为本会的下属机构。
第十条 其他工作。为市政府制定发展慈善事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指导和促进各镇、街道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编撰有关慈善工作的资料,开展慈善宣传,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入会;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本会的宗旨、任务;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对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会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本会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检查并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处理本会日常重大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理事、副会长采取“席位制”办法,即单位会员、理事、副会长席位人员退职或调离单位的,由该单位相应职务的人员自然接替该席位,原会员、理事、副会长不再继续担任,也不再履行辞呈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个人、法人、社会团体等的捐赠;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本金的增值;
(四)兴办各项慈善服务事业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总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总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19日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 长:沈勤丽
常务副会长:倪继红
副 会 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叶雪康 任有法 孙卫国 朱正耀 朱张金 朱 锋 许月莲
许建明 吴 凌 宋华伟 应利康 张志彤 沈志刚 沈国甫
沈建一 陈建华 陈康平 周剑峰 姚岳良 姚惠标 姜尧祖
赵振威 唐德林 夏志生 贾凤仙 钱志达 钱怡松 高云跃
高利民 高树彪 蒋新明 潘园根 潘建清
秘 书 长:殷国良
(2003年12月24日海宁市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9年7月23 日海宁市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救助活动,保证慈善救助效果,根据《海宁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海宁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是:本市城乡居民中孤、老、残、病等生活困难群体或因其他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对象(一般应是已参加政府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
第三条 一次性救助标准
1. 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员,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30000元;
2. 对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 “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因患严重疾病、且生活困难的,以及因病致贫而举债的,按《海宁市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行救助;
3. 对孤、老、残、病等生活困难群体的救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
4. 对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和“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大二及以上的学生、在海宁市外就读的全日制高中、职高、中专等慈善助学对象,按《海宁市慈善总会慈善助学实施办法》进行救助。
5. 特殊情况,超过上述1-4款最高标准的,经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增加一定数额补助。
6.冠名基金和定向捐赠按捐赠者意愿和募集用途办理。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凡需要救助的对象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向本会提出书面的慈善救助申请。申请书中须写明申请的理由。申请人将申请书交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2.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慈善救助申请书后进行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包括子女经济状况)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镇(街道)慈善联络处。
3.镇(街道)慈善联络处收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慈善救助申请后进行复审。认为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填写市慈善总会统一设计的《海宁市慈善总会救助申报表》,收集相关资料,核算有关数据,根据困难程度和可以使用的资金额度提出建议救助的金额,签署意见、加盖慈善联络处印章后上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4.市慈善总会对镇(街道)慈善联络处上报的救助材料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救助金的发放。慈善救助金原则上由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领取,尽量避免捎带和代领。救助金发放后镇(街道)慈善联络处必须在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市慈善总会也可直接救助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各级和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使用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对慈善救助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慈善医疗救助工作,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海宁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民政部门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
1、持证困难家庭。是指持有海宁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家庭。
2、因病致贫特别困难家庭。即经民政部门调查审定当年度自负医药费大于上年度家庭经济总收入减去基本生活费(按“低保”标准计算)的困难家庭,或群众公认的困难家庭。
3、不愿意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不属于慈善医疗救助对象。
二、救助时间及时限:
慈善医疗救助每年两次。即4-5月份一次,救助时以上年度下半年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为依据;9-10月份一次,救助时以当年度上半年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为依据。
初次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的住院治疗费用不受前款的时间限制。
三、自负医药费是指:患者经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报销、理赔、补偿、资助后自理的部分。
四、救助额度及上报自负医药费起点:
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困难程度和自负数额的多少给予一千至一万元救助金;自负医药费巨大的(五万元以上)救助额可超过一万元。
除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家庭外,其余患者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含失土农民的大病保险)的自负医药费在一万五千元以上、参加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负医药费在二万元以上才考虑给予救助。
五、医疗费用范围:
慈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医院的住院或门诊的费用,以及医保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保健品、滋补品等不属医疗费用的范围。
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慈善医疗救助范围。
六、救助程序:
1、符合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向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宁市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审批表》,如实提供住院费用凭证、合作医疗基金费用报销单、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复核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单、各种医疗补偿凭据等原件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2、经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上报镇(街道)慈善联络处,镇(街道)慈善联络处审核后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3、各慈善联络处上报市慈善总会前应入户调查核实,调查的户数不少于上报户数的30%。
4、慈善医疗救助金发放后必须在所在的镇、社区(村)居委会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5、市慈善总会在发放慈善医疗救助金后,对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样回访,回访户数不少于救助总数的10%。
七、有关事项:
1、为扩大慈善救助面,对同一对象一年内的慈善救助(包括其他种类的慈善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
2、上报医疗救助,使用《海宁市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审批表》、和《镇(街道)申报慈善医疗救助情况汇总表》。
3、杜绝重复申请慈善救助。各镇、街道慈善联络处严格审查把关,严防一张凭证二次申请慈善救助。如发现有意重复使用的将取消救助资格。
4、家庭人员直系亲属系填写齐全,包括已出嫁的女儿应全部填写。
八、本办法自2011年1月开始实施。原《海宁市慈善总会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九、本办法由海宁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使慈善助学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和可操作性。在总结以往慈善助学工作的基础上,对《海宁市慈善总会慈善助学实施办法》修订如下:
一、救助对象:
凡经省高招办统一录取的、持有海宁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和“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在普通高校就读大二及以上的学生。
在海宁市外就读的全日制高中(不含各类高复班)、职高、中专(含3加2)。
在海宁市内就读全日制高中(不含各类高复班)、职高、中专的按海政发[2006]93号文件规定由教育部门给予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助学对象,不能享受慈善助学金:
1、学生在校严重违规违纪,受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已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结对帮困的在校生;
3、军校生、研究生、电大生以及当年考上大学的新生。
二、救助类别、标准:
1、对持有海宁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家庭的就读普通高校的学生每人5000元/年;
2、对持有海宁市当年度“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和“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就读普通高校的学生每人4000元/年;
3、对持有海宁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和“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在海宁市外全日制学校就读高中(不含各类高复班)、职高、中专(含3加2)的学生每人救助2000元/年。
4、本应享受上述第1项或第2项慈善助学金的学生,未按规定向慈善总会写信汇报学习、思想、生活情况的减发500元。
5、本应享受上述第3项慈善助学金的学生,未按规定向慈善总会写信汇报学习、思想、生活情况的减发200元。
6、对拒写慈善助学金申请书或不提供学习成绩单、学校鉴定的视作弃学处理,不予救助。
三、办理程序:
1、凭当年度的困难家庭证件、寒假时的学习成绩单、学校鉴定材料,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递交《慈善助学金申请书》。
2、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后填写《海宁市慈善总会慈善助学金审批表》(表式一)、签署意见后送镇(街道)慈善联络处。镇(街道)慈善联络处审查后,填写《镇(街道)申报慈善助学金情况汇总表》,于每年7月31日前上报市慈善总会。慈善总会审核后发放慈善助学金。
3、慈善助学金发放后镇(街道)、村必须张榜公示,并在《海宁慈善》和《海宁慈善网》上进行实名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发放时间:预定在每年的8月20日左右,具体发放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五、有关事项:
凡申请慈善助学金的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求学困难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在读学校的有效证件及寒假前的成绩单和学校鉴定材料(需学校盖章);
3、有效的困难家庭证件复印件;
4、未享受财政一次性资助金、初次申请慈善助学金的应提供市高招办统一录取的证明材料;
5、申请慈善助学金学生基本情况表(表式二);
6、根据档案管理要求,申请书及复印材料统一用A4纸。
六、本办法自2011年开始实施。原《海宁市慈善总会慈善助学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由海宁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为构建和谐海宁,完善突发事件救助办法,确保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海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救助,是指由于突发性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在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以解决当前生存困难的救助。
第二条 突发性事件的范围:
(一)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严重,致使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二)小范围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造成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三)意外伤害(死亡)事故,造成医疗费用高额支出,无赔偿对象,造成家庭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无赔偿对象,按《海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五)其他导致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救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遭遇突发事件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海宁市慈善总会慈善救助程序》申请救助。
第四条 社区居(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派专人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镇、街道慈善联络处。
第五条 镇、街道慈善联络处负责突发事件救助的调查、审核,并填写《海宁市慈善总会突发事件救助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第六条 市慈善总会接到镇、街道慈善联络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复核,在完成审查后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
(一)火灾、小范围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资料(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一万元的救助。
(二)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死亡事故的,根据家庭困难状况和医疗费用的多少,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一万元救助。
(三)确属特殊情况的,经镇、街道政府、慈善总会会商后,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第八条 遭遇突发事件申请救助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低保证》、《困难家庭援助证》等的复印件;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或清单;
公安部门提供的事故责任证明材料及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证明。
第九条 突发事件救助资金按《慈善募捐、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由镇、街道掌握使用的额度中支出,实行“专款专用、结余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严禁虚报、挪用、截留和挤占救助资金,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由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骗取的资金和物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宁市新居民慈善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突发性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新居民生活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新居民的关爱,根据《海宁市慈善总会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和有关新居民的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满一年及以上(以居住证为准),有固定的住所,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一年或在我市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为准)满一年及以上,已申领居住证(含)的新居民,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突发性灾害(重、特大自然灾害除外)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得到救助。
第三条 救助范围
因重大疾病、突发性灾害(重、特大自然灾害除外)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新居民可以享受海宁市慈善总会的医疗救助、突发事件救助。
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凭证必须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内所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的费用,以及医保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保健品、滋补品等不属慈善救助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不得申请慈善救助:
(一) 违法犯罪、打架斗殴;
(二) 工伤事故;
(三) 交通事故;
(四)自杀或自残;
(五)酗酒、吸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救助对象,可享受以下救助标准:
1.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均年收入在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之内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自负医疗费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新居民,根据困难程度和自负数额的多少给予一千至一万元救助金;自负医药费巨大的救助额可超过一万元,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自负医药费是指:患者经合作医疗、社保部门、商业保险、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报销、理赔、补偿、资助后剩余部分,再减去住院伙食费、空调费、陪客费等自理费用的差。
2.对因突发性灾害(重、特大自然灾害除外)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新居民,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5000元以下不等的生活补助。
(二)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救助对象,因重大疾病、突发性灾害(重、特大自然灾害除外)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以下不等的生活补助。
第五条 新居民应急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向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由企业新居民事务站核实后(所在企业未设站者,可直接向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申请),向(居住证)所在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申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宁市新居民慈善救助申报表》(详见附件),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浙江省居住证(含《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突发性灾害损失情况。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新居民还需提供:
1.必要的病史材料、医疗诊断书;
2.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医疗费用清单;
3.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材料;
(二)审核。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海宁市新居民慈善救助申报表》上提出救助意见,并报市新居民事务局审核盖章。
(三)核准。市慈善总会根据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和市新居民事务局审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六条 新居民慈善救助金的发放
核准的救助金额,市慈善总会委托市新居民事务局组织发放。救助金发放后三天内由市新居民事务局将受助人的领款凭据交市慈善总会财务入账。
慈善救助金发放后必须在所在的镇、社区(企业)张榜公示七天,并在《海宁慈善》和海宁慈善网上进行实名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市新居民事务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的;擅自改变救助金发放数额的;贪污、挪用救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慈善总会和市新居民事务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慈善总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大力倡导慈善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募善款、物资,努力开拓服务领域,精心安排救助项目,严格建立监管机制,慈善事业有了可喜发展。
2014年度慈善、虚拟岗现场捐款,共认捐慈善、虚拟岗“爱心款”1880万元。建立企业慈善冠名基金,2013—2016年,全市共有27家企业冠名,共募集善款2385万元。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两富同行”温暖工程,从2013年开展,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困难家庭送温暖活动,救助1000—2000元/户,3年共计发放救助款927.58万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募集虚拟岗捐赠资金2950万元,为全市18705户低保家庭的22343名无劳动能力人员每月发放了爱心工资,共发放资金909.12万元,有效提升了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开展向全市所有公办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赠送空调、电视机活动,2013—2016年送出各类空调1079台,各种电视机896台;共支出善款385.28万元,改善养老院老人的居住条件。2015年1月1日,海宁义工又创办了公益众筹企业——海宁市素食文化交流中心(南关厢素食馆),创新出了一条以商业运作模式“造血”做慈善公益的新路子。该项目运作一年多来实现盈利59.6万元,其中40余万元已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这一项目的实施,受到了全国各地的广泛关注,纷纷前来考察学习,目前已在十多个地方成功复制推广。
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底,累计募集善款7857.66万元;累计支出救助款7010.25万元,救助各类困难群众40727人次;目前累计积余资金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