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0 14:49
(一)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与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市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产(商)品质量、计量纠纷的调解;
(三)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政策措施;研究制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质量形势的宏观分析和质量信息的发布;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质量申诉;
(四)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订农业标准规范;负责企业执行标准的备案管理;组织做好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市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行为;管理全市计量器具产品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
(六)统一管理检验机构,监督质量认证、认证咨询行为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在本辖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领导和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
(十)承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