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0 20:58
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The Law 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LARATS),是顺应两岸关系发展需要,由大陆从事涉台法律问题研究和两岸法学交流的学者,以及实务部门从事涉台法制工作的专家共同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2011年12月23日,海研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海研会理事主要为从事涉台法律问题研究与两岸法学交流的权威学者及司法实务部门法律专家。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福森任会长;中央台办、国台办副主任孙亚夫,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任副会长;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主任尹宝虎任秘书长。海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
海研会的前身是于1990年成立的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海研会根据情况的变化和两岸关系新形势的需要,调整和充实了理事会结构。
海研会的主要工作是组织涉台法律问题研究,开展两岸法学交流,以便服务于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的需要,维护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海研会领导
会长:
张福森 司法部原部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
顾问:
刘 飏 中国法学会原常务副会长
周成奎 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
副会长:
孙亚夫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副会长
孙 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徐显明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李 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张鸣起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简称“海研会”)。英文名称为“The Law 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缩写为“LARA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海峡两岸关系方面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团结全国涉台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开展涉台法律问题研究和两岸法学交流,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和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海峡两岸关系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调研;
(二)举办海峡两岸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问题的研讨;
(三)邀请并接待台湾地区及海外法学界、法律界人士来大陆进行学术交流及参访、考察;
(四)组织大陆法学界、法律界人士赴台湾地区及海外进行学术交流及参访、考察;
(五)编辑出版会刊,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涉台法学研究信息,宣传法学研究成果;
(六)加强涉台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涉台法学研究人才培养;
(七)评选会员优秀涉台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八)提供涉台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九)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所涉相关学科中具有较强研究能力;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具有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经历;
(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或致力于促进涉台问题研究或两岸交流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六)本会的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须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理事候选人须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理事的分布和专业结构要合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政策观念强,政治敏锐度高,熟悉两岸关系发展情况;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学风严谨,具有良好道德风范;
(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司局级以上职务;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和民政部批准,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涉台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登记,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民政部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学研究机构、法律院校、科研单位,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本会的换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
第三十六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会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2/3的意见作出决定。
本会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按本章程规定条件核准后交付选举。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并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半数。
第三十九条 届中会长缺位,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直到届满为止。
第四十条 届中补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增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个别成员,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和单位间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保捐赠、资助的接受和资金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法学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法学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法学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