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2 19:12
海底争端分庭,是指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内设立的旨在审理因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而引起的国家间争端的特别司法程序。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庭诉讼管辖主要包括:(1)缔约国间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附件的解释、适用的争端;(2)缔约国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争端;(3)国际海底开发合同的当事各方、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国营企业、个人间有关争端等。
分庭由海洋法法庭选任法庭法官11人组成,所需法定人数为7人,下设专案分庭,由海底争端分庭法官3人组成。
分庭对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理事会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有权提供咨询意见。分庭判决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决一样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但如需在缔约国境内执行,应由该国以最高法院判决或命令的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