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2-03-26 23:04

海林市民政局是海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工作。

(三)承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革命烈士报批工作;负责退出现役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抚恤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灾民转移安置,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

(七)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社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八)提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的建议;负责行政区域的命名、变更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承担地名管理工作。

(九)负责社会福利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负责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许可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监督、审批和资格认证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婚姻法》、《殡葬管理条例》、《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收养管理工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婚俗和殡葬服务机构指导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安全、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工作及信息、史志、民政年鉴编写工作;负责接待服务、后勤事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全市民政资金管理和财务审核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的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党务工作。

优抚安置股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等级审核报批和残疾抚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负责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负责义务兵家庭的优待;负责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负责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承担批准烈士的审核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我市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以及复员士官和复员干部接收工作;承办退伍军人变籍的审核上报工作。制定年度我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培训和中介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住房建设,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承办各项双拥工作任务的落实,组织协调、指导基层双拥工作,筹备命名表彰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具体事宜。

行政管理股

拟订市属社会团体、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承办跨县(市)社团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市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民间组织开展活动;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承担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市社区服务中心做好社区信息化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培训、评比、表彰工作;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研究起草全市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规范性文件;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事宜;负责全市镇、街道办事处以上的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限变更的审核和申报;指导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调处镇级行政界限争议;负责全市地名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镇内的街道、路(巷胡同)、居民小区、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驻地迁移审批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核准工作;负责跨镇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革命老区发展资金项目审定、申报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高龄津贴、失能补贴和孤儿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城市社区老年服务工作;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市慈善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审批和资格认证。

社会事务管理股

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收养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的核准工作;负责殡葬设施设立和经营性公墓建立的审核工作

城乡社会福利中心

负责贯彻执行《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五保供养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我市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全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维护供养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组织发展自办经济,搞好副产业生产,增强自身发展活力。

殡葬管理所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殡葬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积极宣传和倡导移风易俗、规范丧事活动;依法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市殡葬改革规范性文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搞好综合治理;承办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低谷对象的普查统计、动态分析和动态管理;负责低保对象数量、保障金额的汇总、测算;负责建立全市低保信息网格管理系统和低保数据库建设;负责编制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报告年度低保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方案;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及医疗救助;负责全市低保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承担全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和查询共享平台的建立和维护、经济状况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工作;建立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等,确保救助申请对象有关信息得到准确、高效、公正认定;与上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联网,受理并开展跨地区救助申请对象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和综合评估,为地方救助申请家庭认定提供支持;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综合社会福利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社会福利事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开展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全市城镇“三无”人员(孤寡老人)、孤儿和生活无着落的重点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工作,为其提供生活、医疗、精神抚慰等方面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空床位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运营,收住“空巢”老人和有社会需要的其他老人;在上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成立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指导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自身发展规划,对市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运营进行指导服务;制定 并执行内部的各项制度,保证院内整洁、卫生、安全、有序;组织发展自办经济,搞好蔬菜等副业生产,增强自身发展活力。

烈士陵园管理站

负责搜集、整理和展示烈士事迹史料;负责维护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绿化、美化市革命烈士陵园的环境,修饰园容园貌;搞好市革命烈士陵园建设,使之成为即是人民群众瞻仰凭吊烈士、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的陈地,又是观光旅游的场所。

救助管理站

负责经常性的救助工作,使党政机关驻地、繁华地段、车站等重点地区基本上无流浪乞讨人员;负责对被救助人员登记及审查,发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及时送公安部门处理;负责做好救助人员的安置和护送工作;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稳定社会的机制作用,努力为发展海林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19日,被国家民委命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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