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倒区

更新时间:2022-10-26 16:53

海洋倾倒区是指国家划定的可以依法进行海洋倾废的特定海域。海洋倾倒区的选划是国家对海洋倾废活动进行管理,避免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重要法律措施。

释义及法规信息

海洋倾倒区是指国家划定的可以依法进行海洋倾废的特定海域。海洋倾倒区的选划是国家对海洋倾废活动进行管理,避免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重要法律措施。

根据我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海洋倾废的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程度最小的海区作为海洋倾倒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对已经划出的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管理,以避免对渔业资源和海上其他活动造成有害影响。当发现倾倒区不宜继续倾倒时,主管部门应予以封闭。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而获准进行倾废的单位,也只能在指定的倾倒区进行倾倒。

美国海洋倾倒区选划的原则

美国在海洋倾倒区选划主要遵循一般性原则以及具体标准两个方面:美国海洋倾倒区选划的一般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条:首先,海洋倾废区的选划要遵循对其它海上作业产生负面影响的原则。在选划海洋倾废区的时候,应在距离海岸至少12英里以外的位置,要确保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减少倾倒行为与其它海上作业活动的相互影响,尤其要避开海上捕捞区、水产养殖区、以及商业航运和海上休闲旅游区。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应该考虑水流动力特性,使在海洋中倾倒的废物能够尽快地被水流稀释,使其在海水中的浓度尽快降至与周围海洋海水浓度的正常状态,并确保受到倾倒物污染的海水在流向沙滩、海岸线、海洋保护区或者其它海上捕捞区和水产养殖区之前,其受倾倒物污染的浓度降至正常状态。第二,海洋倾倒区选划及使用应遵循全程监管与及时纠偏的原则。在对倾倒区选划期间或者倾倒区选划结束之后的任何时候,若发现已经选定的倾倒区不能达到海洋倾倒管理细则的技术指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这一倾倒区,并尽快选划新的倾倒区。应当限定海洋倾倒区的面积,以确保海洋倾废所存在的潜在不利影响不致扩大,并使海洋倾废活动的监管措施更为便利,进而避免可能发生的长期的不利影响。海洋倾倒区选划评估报告中应对海洋倾倒区的面积、构成以及地址等问题进行详尽的界定。第三,海洋倾倒区的选划要遵循避免重复选划的原则。美国国家环保局在进行海洋倾倒区选划时,应当尽可能的使其远离大陆架以及以前曾经使用过的海洋倾倒区。

美国海洋倾倒区选划的具体标准方面则更为细致,其中规定在进行海洋倾倒区选划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其它一些必要的、合适的因素之外,还必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1)选划区域的地理位置、海水深度、海底地形以及离岸距离。(2)选划区域是否是海洋生物繁殖、产卵、养护、觅食、洄游等的必经之地;(3)选划区域是否临近海滩或者其它休闲区域;(4)所要倾倒的废物的类型、数量、倾倒方式等,还应当包括所要倾倒的废物的包装方法等;(5)选划区域对倾倒行为进行监控与检查的可行性问题;(6)倾废物随着海水水流的横向和纵向扩散的特性,包括这一区域的主要洋流方向、强度、速度等;(7)所选区域现存的和当前的倾倒物的存在及相互影响,也包括这些倾倒物之间的集聚影响;(8)倾废行为与航运、渔业捕捞、海上休闲、海上资源开采、海水淡化作业、渔业以及贝类文化、以及其它特殊的科学重要性及其它对海洋的合法使用之间的相互影响;(9)所选区域中基于现存数据测算或者估量的当前水质以及生态情况;(10)所选区域中有害生物发展或者补充的潜能;(11)所选区域中现存的或者临近的具有历史重要性的自然或者文化特色。

我国海洋倾倒区选划的指导原则

在1982年之前,海洋倾废在我国几乎是没有管制的。直至1985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开始,才有了对海洋倾废行为进行管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随后国家海洋局又颁布《海洋倾倒区选划的技术导则》,对我国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原则及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我国海洋倾倒区选划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国家海洋局根据倾倒区规划提出并组织选划;一种是由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提出选划申请,经国家海洋局统一后开展选划工作。临时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则由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受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开展选划工作。

依据我国《海洋倾倒区选划的技术导则》的规定,我国海洋倾倒区选划的主要原则如下:

选划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应不影响海洋功能区主导功能的利用。考虑废弃物的特性和倾倒区与其邻近海洋功能区的相对位置及相互影响、水动力条件、地质地貌、水质、底质、生态资源环境等特征,确保海洋倾倒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是暂时的、可接受的和可以恢复的,不影响邻近海洋功能区的功能正常发挥,减少海洋倾倒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预选(海洋)倾倒区应符合以下条件:(1)初级生产力低下,生物资源匮乏和自然环境条件不利于其它海洋功能开发利用的海洋功能相对低下的区域;(2)远离或避开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3)位置适中,不超出废弃物运输船舶安全作业范围,尽可能降低废弃物倾倒营运费用。(4)有一定水深和空间容量,满足废弃物倾倒船舶安全作业条件;(5)适宜水动力条件,有较强的自净能力,有利于废弃物沉降、驻存(沉降型倾倒区)或稀释、扩散和运移(扩散型倾倒区)。

美国对中国海洋倾倒区选划的借鉴

从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原则更为具体和更具有前瞻性,因此我国在海洋倾倒区选划的时候也必须符合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借鉴美国的经验,考虑我国的国情,适当增加相应的原则性和标准型的规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必须基于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理念,立足于战略规划的高度,既要顾及当下,又要展望未来。换言之,就是不仅需要考虑海洋倾废对当前海域使用情况的影响,还应具有更为长远的打算,着眼于未来对此海域的使用情况。如要避开将要进行的海底资源开发区域,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对航道、海底管道、海底工程等资源利用的区域等,我国在海洋倾倒区选划的过程中,也应从更为长远的规划与基于生态系统保护角度出发,避免短视行为,在海洋倾倒区选划的时候需要更加具有前瞻性和长远性,并注重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原则进行选划。

第二,海洋倾倒区选划尽可能地避开在近海海域设置,应选择在远海。美国国家环保局在进行海洋倾倒区选划时,都尽可能的使其远离大陆架以及以前曾经使用过的海洋倾倒区。北欧一些主张环境保护的国家更是将其倾倒区设在公海海域,虽然这种远离近海的倾倒区设置运输和管理成本较高,但同样也减少了污染造成的损害和污染治理的成本。

第三,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在适应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建立海洋经济发展备用所需的临时海洋倾倒区的预留区。该预留区应当在制定海洋功能区划时就事先考虑和预留,解决临时倾倒区选划的短视行为;针对倾倒时间长、倾倒量大的临时倾倒区,应当从立法上考虑将此类临时倾倒区上升为正式倾倒区;为解决倾倒区选划缺乏总体协调性和前瞻性等问题,减少倾倒区使用对其他用海活动造成影响等问题,应当建立海洋倾倒区规划制度,依靠倾倒区规划来指导、布设和选划海洋倾倒区。

第四,海洋倾倒区选划要明确海洋倾倒区的海域使用权归属,海域使用权是属于倾倒区使用者还是属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还是谁出钱选划的就属于谁,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要重视解决倾倒区的海域使用确权问题,以此保障合法倾倒者的利益,避免倾倒发生的海域使用纠纷。

第五,海洋倾倒区选划应该重视公众参与。美国在海洋倾倒区选划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公众的参与。例如其明确规定在对海洋倾倒区选划进行具体决策之前需要向公众公开并听取公众的意见。而我国的海洋倾倒区选划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一个过程,例如《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几乎没有提到公众在海洋倾倒区选划过程中进行参与的原则。而公众尤其是受到海洋倾倒区选划潜在影响的公众,对海洋倾倒区选划与设定是否合适可能会有更多的了解与发言权,在选定海洋倾倒区之前充分吸纳公众的参与,而非事后依据公众的反应进行补救,这对于实现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都有重大的意义。

第六,海洋倾倒区选划应该基于大生态系统下的海洋区域管理理念。美国的海洋倾废管理体制是由中央层面的环保总局和地方层面的环保部门,以及国家军队工程部门组成的联合体,在倾倒区选划、审批的工作上有具体的分工和合作。我国法律法规在海洋倾倒区选划、审批问题上,明确规定是国家海洋局和其下三个海区分局和地方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合作,然而中央与地方只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没有隶属关系,加上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壁垒,影响了实际选划、监督管理的成效。

我国南海区长期海洋倾倒区

我国南海区长期海洋倾倒区如下表所示:

我国东海区倾倒区现状

东海区的倾倒量以每年2.7%的速度递增,倾倒区主要集中在上海、连云港、宁波、福州、厦门等区域,其他地区倾倒量较少,且时有时无。

根据1998年以来《东海倾废管理公报》统计,东海区使用过的倾倒区情况如下。1998年以来,东海区共使用过54个倾倒区,其中,由国务院批准的倾倒区16个(占29.6%),国家海洋局批准的倾倒区27个(占50.0%),东海分局批准的倾倒区2个(占3.7%),其他9个(占16.7%)。

统计表明,大多数倾倒区是由国家海洋局批准的临时倾倒区,其次是国务院批准的倾倒区,其他形式批准的倾倒区较少。按倾倒区类型分,倾倒区16个(占29.6%),临时倾倒区34个(占62.9%),其他倾倒区4个(占7.4%)。按倾倒物类型分,疏浚物倾倒区50个(占92.6%),其中4个倾倒区(闽江口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湄洲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浯屿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名称与倾倒物性质不符,应将“三类疏浚物”更名为“Ⅰ类疏浚物”。城市建筑垃圾倾倒区1个(占1.85%),骨灰倾倒区1个(占1.85%),放油区2个(占3.7%)按省市分,江苏省3个(占5.5%),上海市18个(占33.3%),浙江省20个(占37.0%),福建省13个(占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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