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15 16:52
海港区环境保护局位于海港区,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
主要职责
一、统一管理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本辖区各部门、单位、个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力,按上级要求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管理工作,坚持“同级管理”的原则,对新、扩、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批,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组织实施市、区下达的污染治理计划,制定本区域限期整改计划,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实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调查因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引起的群众来信来访,调解、查处因污染引起的群众来信来访或民事纠纷以及上级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
五、负责制定辖区环境监测计划,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工作,并建立污染源档案。
六、负责全区的环保产业管理工作,监督环保技术的引。
七、负责全区工业企业“三废”综合利用工作。
八、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生态调查工作。
九、按照国家政策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并收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