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

更新时间:2023-11-29 12:29

消费权是指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最基本的权利。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 服务的前提。可以说,消费者产生某种消费欲望,以及真正实施消费行为,是建立在对该商 品和服务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会花钱去进行一种自己一无所 知的消费,如到商店购买蛋糕,一般都得看看产地、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 ,这便是对商品的了解过程。此外,由于商品品种繁多,每一种商品都有其独特的使用价值 ,以及与该使用价值相应的特点,即便是同种类型的商品,还区分不同的产地、牌号和生产 者,由此带来价格、质量等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而且在服务领域中,也不断开发出 新 的项目,因此,消费者不得不对商品和服务作一定的了解,否则,无法作出消费选择。还有 不同的性别、年龄、地区的消费者,在消费层次上有很大的不同,消费需求也不一样,如果 在不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活动,则往往与消费者的本来愿望相去甚远,达不到真正追求的消费目的。上述因素表明,保证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并确保其 真实,是非常重要的。

知情权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 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从商业道德上讲,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 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的表示,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 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交易。但在实践中,少数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 务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主要表现为:①在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不作明 确 答复。经常可以看到的是,当消费者向营业员询问某商品的情况时,营业员或者白眼相待, 不予理睬,或者一问三不知,使消费者得不到任何真实信息。②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根 本不作表示和说明或者作虚假的表示和说明。近几年最为突出的是鞋类商品,“三无”(无 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鞋充斥市场,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还有少数经营者为了引诱消 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质量、价格、性能、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作欺骗性的 表示和说明,使消费者产生误解。③在利用广告宣传商品和服务时,制作发布虚假或引人误 解的广告,使消费者在难辨真伪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选择,如有的广告使用超乎寻常的溢美 之词,夸大商品的使用性能,消费者根据广告所买的商品与广告的宣传完全是两回事。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不同,消费者对此所要了解的侧重点也不同,而且由于消费者自身 的消费知识结构不同,各自要了解的问题也不一样,这就带来知情权的差异性。但是,概括 地讲,对于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 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 对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在不同的动机驱动下进行的,他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或为满足自己的发展需求,或为满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须让消费者根据需要对其打算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选择。同时,每一个消费者都具有自己的品味、爱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的选择,那么,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就不能充分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消费品供应十分匮乏,因而,消费者的选择权实际上名存实亡,大量消费品凭票供应,消费者更无选择的余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品市场空前繁荣,各种商品种类完全,琳琅满目,消费者不能自主选择的环境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但是,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现象也经常出现,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与经营单位联合滥发购物票证、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店的商品;有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以本地生产的实物充抵工资发给职工,这实际上就是将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强行卖给他们;曾有一段时间商品搭售现象在一些地方非常普遍,经营者在出售优质名牌、畅销品时强行搭配劣质滞销产品;由于预售、邮购商品时消费者不能直接通过商品进行自主的选择,近年来,利用预售、邮购、有奖销售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开始愈演愈烈。此外,因消费者的挑选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营业员辱骂、殴打的现象更时常发生,一些旅馆、饭店在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拉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这些行为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

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是消费者获得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地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这些规定都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除此以外,我国还应该加强对邮购销售、分期付款销售、预售、上门推销以及服务业中强行推销商品等行为的管理,并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只有这样,消费者的选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 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 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向有关经营者或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消费者的监督权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消费者的监督,可以 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经营水平,促使从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根据本条规定,监督权可具体表现为:消费 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必须明确,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使,既可以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行为有关系,也可以毫无关系。消费者购买、使用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时当然可以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 举、控告。没有进行某种消费的也可以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另外,消费者行使监督权应当是善意的。监督权和无理取闹、恶意诽谤有严格区别 ,消费者不能以行使权利为由做出违法的事情。 经营者的概念及其义务。

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合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这就要求:(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安全都要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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