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1 17:1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宣布成立由十八人组成的常设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该委员会强调: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其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守,反对一切“种族优越说”,反对任何种族歧视的政策和现象。该委员会的职权是:研究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受理缔约国间因违反条约的行为而提出的控告并进行调停。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成员由德高望重、公认为公正的18名专家组成。由公约缔约国选出,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半数成员,选任时,应考虑代表世界上各地理区域及各种不同的文明和法系诸因素。该组织是一个自主机构。所有成员以他们的个人资格任职。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每年举行两次会议,通常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或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举行。 在过去几年中,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除开展了其他有关活动外,仍然继续从事大量的工作,审查缔约国报告。为继续审议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就预防种族灭绝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秘书长的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特别顾问参加了专题讨论就这一问题通过了宣言。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对宣言采取了后续行动,通过了一项决定,提出了蓄意大规模种族灭绝情势的迹象。委员会还在同一届会议上通过了第31号一般性建议,针对的是在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在第六十六届和第六十七届会议的一般性辩论中讨论了多元文化的问题。
该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公约的规定,审查各国为履行其反对种族歧视的义务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就联合国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上被指称有种族歧视行为的个人和群体向联合国机构提出的控诉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对其他联合国机构在这些领土上为反对种族歧视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而提出的报告表示意见和提出建议。
尽管迄今为止委员会已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显然存在某些改进的余地。有46个缔约国发表了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接受来文,因此,个人来文程序诚如缔约国之间的申诉程序,也利用不足。
而且,尽管大会一再发出呼吁,迄今只有39个缔约国批准了缔约国第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公约》第八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除其他规定外,还规定委员会的经费由联合国经常预算提供。委员会呼吁尚未批准的缔约国考虑根据第十四条发表声明并批准《公约》第八条的修正案。
也许从来也没有这样迫切需要联合国各人权机构确保其活动有助于各国人民和各国和谐公平相处。委员会委员的奉献和职业精神以及他们贡献的多元性和跨学科性定将保证委员会今后能够在执行《公约》和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这两方面均做出重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