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

更新时间:2023-01-06 08:18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加强,涉外票据的应用越来越多。

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在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它通常在地域上或当事人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也可以称为国际票据。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票据法》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债务人的行为能力

《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所在国的法律。

2、票据的记载

《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项目,适用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项目,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4、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

《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5、票据追索权

《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6、票据的丧失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7、票据的提示及拒绝证明

《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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