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9 09:50
淫者,放纵,过多,过度,失其节制,不合法度。所谓“淫祀”, 按“先圣”所言,当作如此定义:“ 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
古代的中国社会为了维护封建秩序,以“礼”作为维系道德伦理之准则,希望人民能因为“礼”的教化而“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息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圣祖实录.康熙九年癸巳条》) 也因此,为了避免人民道德伦理的价值观发生错乱,规定了各种禁止之行为了,当中关于人民宗教信仰之部份则为禁止人民进行各种“淫祀”。《礼记.曲礼》谓:“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由清人孙希旦注释言:“非所祭而祭之,谓非所当祭之鬼而祭之也;淫,过也,或其神不在祀典,如宋襄公祭次睢之社,或越分而祭,如鲁季氏之旅泰山,皆淫祀也。淫祀本以求福,不知淫昏之鬼不能福人,而非礼之祭,明神不歆也。”
所谓的淫祀包含了越份之祭与未列入祀典之祭两种。中国神祇有三大部份,分为天神、地祇、人鬼,在此不论天神、地祇(及物精),只论人鬼之部份,按《礼记.祭法》载:“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菑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可知能为人所祭之人鬼,除了家家户户自己的祖先之外,就只能是有功于国家地方者方得受祠祀之享。
虽说有功之人得受享祀,但是“非其所祭而祭之”亦属“淫祀”。以江南之地为例,过去江南曾有三高祠祀范蠡、张翰、陆龟蒙,三忠祠祀伍员、张巡、岳飞,然士人们皆认为三高祠不应祠祀范蠡,因其曾进美女宝器惑吴王,为吴人之仇敌,“礼不祀非族,况可仇敌乎?”是以不得祀也。
为何士人们对于此种区分如此严格呢?《吴江县志.祠庙》所作的说明是:“今于祠庙之志,不得不严,稍宽其途,则不肖者遂将缘志之例,已售其奸,而遇民遂因之以征信,其风将不可止矣。古之有功德于民者,庙食百世,岂无其所,而顾为愚夫愚妇之所假托哉。”
为了避免地方上有心人士利用民众宗教信仰的虔诚之心,转变成为敛财、骗色的工具,甚至是成为反对当权者的有力武器,是以士人文官们皆认为对于宗教信仰之限制必须从严管制。对于国家而言,塑造正统神祇的方式最方便也最为普级的办法则是以“赐额”、“封号”的方法,让百姓们暸解谁才是国家认可的、可以接受享祀的正统神祇。
与国家认定的正统神祇所相反的淫祀,其所受到的待遇则与正统神祇相反,历来皆为士人所讥,甚而以武力所禁。
西汉平帝时有“班教化、禁淫祀、放郑声。”;东汉第五伦“禁绝淫祀,人皆安之。”;东汉末曹操“禁断淫祀,奸宄逃窜,郡界肃然。”;魏文帝诏“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魏明帝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晋武帝时诏“不在祀典,除之。”;北魏明帝“诏除淫祀,焚诸杂神。”;北周武帝“禁诸淫祀,礼典所不载者,尽除之。”;南朝宋武帝“禁淫祀,除诸房庙。”。正所谓“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此论文人可用,鬼神之道亦“与时为代谢者”信仰亦可用之。由于“淫祀”之定义向为“官方”所订之,是以此时被视之为正祀之神,在彼时又被认为是妖淫精鬼。
蒋子文传说于三国时期产生,最初是显灵迫孙权为之立庙,东晋时被尊为晋守护神,南朝宋武帝时被视为淫祀而毁坏其庙宇,然而南朝宋又于孝武帝时复起蒋山祠,之后蒋子文信仰在南朝即当稳固,甚而被封为“帝”。然至宋时,其声势则为关羽所掩盖,明代时其位则从“帝”被贬为“公”或“王”。 秦末与刘邦争霸的项羽,兵败自刎死后被尊之为神,汉时其自然的被视为淫祀,然陈武帝封其为“帝”,是重要的武神。至宋代后,地位亦被关羽取代。历代道教元始天尊、灵宝天尊等神并不符合据祀典标准,《国语·鲁语上》:“凡禘、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非是,不在祀典。”
祀,可作为动词,也可作为名词,做动词时的意思有:祭祀地神;祀灶;祭祀;祀南北郊等都与祭有关的事情,做名词时的意思有:祭神的地方; 世代 ;中国商代对年的一种称呼;向神或神明供奉动物或植物食物、酒类、香烛或珍贵物品作为祭祀的行为或举动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