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8-20 20:51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全市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贯彻实施国家和全省发展旅游的战略措施,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指导县、市辖三区旅游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和旅游统计工作。
(五)监督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旅游饭店、车船等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市区域内的旅行社。审查报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合资旅行社,审批国内旅行社。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出国旅游、边境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的政策,依法办理旅游涉外和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旅游事务;指导全市旅游对外交流和合作。
(七)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组织旅游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及岗位培训考核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市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宣贯培训班
为深入宣贯《旅游法》,积极学习《旅游法》,2013年9月17日上午,市旅游局邀请了省内知名法律专家举办了全市《旅游法》宣贯培训班。市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区政府、旅游局负责同志,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乡镇村、旅游车队、旅游院校及旅游商品企业负责人共计20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综合法规,更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旅游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