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1 16:35
深圳市人事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办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和人事管理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和正处级职务以下人员的职数管理、录(聘)用、考核、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奖惩、培训和申诉、控告以及出国赴港澳政审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并按上级批准的计划分解下达。
四、负责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处级以下干部市内外的调动和全市接收安排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工作。
五、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管理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
六、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后续管理以及随军家属的安排。
七、负责全市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和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管理博士后工作站;参与制定知识分子政策,负责职称改革和管理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八、负责公派出国留学派出工作,以及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的咨询、服务和身份认定工作,并协助管理创业资金。
九、制定全市公务员、职员、军转干部培训规划;管理和协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出国赴港澳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退职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表彰制度;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立项和审核工作。
十二、代管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本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核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议事协调与临时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以及区级机构改革方案。协调市直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市与区的事权划分。
三、审核市直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区级机关机构设置与调整;分配和调整市、区、镇行政编制。负责市级非常设机构的审核和管理。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直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拟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
五、指导、协调区、镇(街道)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