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2 21:36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挂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外事、港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组织协调和处理重要外事、港澳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的责任;承担市委外事(港澳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接待访深的重要外宾、友好人士和来深公务活动的各国驻华使(领)馆官员;管理、组织在深举行的重大涉外活动;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及港澳事务活动。
(四)负责管理来深采访的外国记者、外国驻深新闻机构和记者。
(五)负责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核审批事项;承办市领导因公出访报批工作。
(六)负责公务护照、出境证明、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为因公出国人员申办外国签证;审发外国人入境签证通知;为持外交、公务护照(含官员、特别护照)的外国人员延期和补发签证;代办领事认证。
(七)指导、管理与外国驻华使馆及领事机构的交往事宜;协调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协调处理我市在境外人员和机构的领事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在深外国人管理重要事项。
(八)负责深港澳政府间的联络及合作事务安排,官方、半官方交往及深港澳边境事务;完成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港澳办交办的港澳相关工作任务。
(九)指导、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友好基层单位的交往工作;负责荣誉市民的授荣、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和涉港澳宣传以及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组织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