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

更新时间:2022-09-23 14:36

“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团体,于2002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业务主管部门为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

协会概况

协会是深圳市专门从事信息工程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行业协调的机构,并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的领导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信息系统工程行业开展协调服务工作。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会员、凝聚力量、发挥优势,促进信息工程事业的发展,为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贡献力量”。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全市信息工程单位与主管部门、信息工程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二、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三、开展会员间的技术与业务交流;

四、积极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五、开展信息系统造价评估及咨询活动;

六、结合行业发展和市场变化,制定行业服务取费指导;

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内的服务协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机构设置

协会秘书处

1.秘书处是协会内务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团体、各企业及会员单位。

2.组织协会对外重大事宜、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制定及工作协调。

3.做好协会对外重大活动的安排,制定协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协会的文秘、档案、人事、财务、劳动工资、后勤保障等管理工作。

5.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年度决算

6.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企业有关的联系,

7.负责协会对外接待各种会议的组织安排。

8.负责协会领导交给的各项业务工作。

培训部

1.针对会员单位的要求和行业的发展,制定出协会培训工作计划、规划。

2.要不断提高行业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定期举办专业人员的培训,包括上岗培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经理的培训以及信息系统工程评估师、咨询师的培训。

3.为企业的各级经营管理者,进行以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培训。

4.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5.组织各类培训班讲座论坛、培训会议,各类培训对会员优先、免费。

6.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培训。

7.组建全市信息系统工程专家库和聘请培训讲师。

资质评审部

1.负责全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现场评审工作。

2.企业资质现场评审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3.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要开展的资质评审。

4.要积极做好企业的参谋,帮助指导企业。

5.做好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的跟踪及指导。

6.做好全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投资的统计。

7.做好全市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评比工作。

8.积极为企业服务,发展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9.制定会员组织发展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落实。

10.要为领导及各级业务部门提供组织体系、会员状况及信息与服务。

11.积极策划组织会员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加强联系,促进友谊,提高协会整体力量。

咨询评估部

1.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等咨询服务。

2.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3.帮助企业开展各类咨询服务。

4.受用户委托,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进行造价评估。

5.帮助用户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认证。

6.负责为会员单位牵线搭桥,拓展业务领域。

7.负责编制修改《信息系统工程造价指导书》工作。

8.负责编制《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产品价格目录》。

9.负责协会网站的日常编辑管理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Shenzhe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uncil)。

第二条本会是深圳地区从事信息工程建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组成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企业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为理念,以“团结会员、凝聚力量、发挥优势,为促进信息工程事业的发展,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贡献力量”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接受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中路高科利花园大厦A栋24E。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全市信息工程单位与主管部门、信息工程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二)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准则和技术水平;

(三)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四)结合行业发展和市场变化,制定行业服务取费指导及咨询服务活动;

(五)开展会员间的技术与业务交流;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内的服务协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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