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包装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10-22 07:44

深圳市包装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由深圳市从事包装设计、生产和经营纸制品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容器、玻璃容器、陶瓷容器、木制品包装、包装机械及包装原辅材料等企业、事业和相关的科研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深圳市包装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主要由深圳市生产和经营纸制品包装、塑料制品包装、金属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陶瓷容器、木制品包装、包装设计、包装机械、及包装原辅材料等企业和相关科研单位自愿组织构成的行业管理组织。协会秉承“协助政府、服务企业,促进本行业的不断发展,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切实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企业的社会职能。2006年荣获中国包装联合会授予的“全国先进包装协会”称号。

经过23年的发展,深圳包协现有会员单位482家,副会长单位21家,理事单位36家。协会设有党支部、秘书处、纸制品包装专业委员会、塑料包装专业委员会、包装设计专业委员会、《深圳包装与用户》编辑部、法律事务部、会员部等办事机构和部门。协会有“深圳包装网”、《深圳包装与用户》、深圳市工业行业培训中心、深圳市携创技高级工学校等服务平台。

近年来,为了抓住历史机遇,顺应市场经济的导向,协会敢于探索新的运行和发展模式,积极参与行业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开展行业各种专业技能培训,促进行业协调发展,开展多方位的合作交流,带领企业致力于国内外市场开拓,争取政府各项政策优惠,各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历史沿革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于1987年11月11日以深工办[1987]263号文件,批准成立深圳市印刷包装行业协会。

1989年8月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经发[1989]229号文件批准,同意将深圳市印刷包装行业协会分为“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和“深圳市包装行业协会”两个社会团体。

深圳市包装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登记号00024。

现任主要人员

深圳市包装协会现任名誉会长:马伟武 刘绍然 胡少南 池武欣 胡军民,监事长李秋光,监事:管黎华 欧阳宣,会长吴坚,执行会长罗少敏,常务副会长宋智毅,副会长:马楚邦 严琪 孙和永 庄华琳 黄伟华 黄琳 郭欣 王华君 石峰 江河 彭国意 吕伟 赵国义 王利婕 刘如强 徐仁生陈建隆,秘书长刘莹,副秘书长兼会员部长颜利娟,信息部长田琪,财务部长连建达。

功能定位

行业治理为核心

1.会员互益和服务。信息技术、办刊交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

2.共同联合行动。联合维权、国际应诉、政策倡导;

3.公共治理。行规行约、技术本标准、从业资格、行业许可、产品认证、质量管理、竞争规范、价格协调、品牌公信、产权保护、行业规划、行业统计。

服务态度

主动服务、热情服务、周到服务、科学服务、持续服务。

协会荣誉

1996年,荣获深圳市经济发展局颁发的“深圳工业行业协调奖”;

1999年,秘书长罗少敏荣获中国包装技术协会颁发的“全国包协先进秘书长”称号;

2001年,荣获深圳市经济发展局颁发的2001年“工业协会先进单位”;

2002年~2003年,分别获得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局颁发的“深圳市工商领域协会先进协会”;

2006年,获得由中国包装联合会颁发的“全国先进包装协会”称号;

2006年,秘书长罗少敏获得由中国包装联合会颁发的“全国地方包协优秀秘书长”称号;

2012年,深圳市包装协会包装设计专委荣获中国包装技术协会设计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包装设计行业先进集体”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包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PackagingProfession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深圳市生产和经营纸制品包装、塑料制品包装、金属容器包装、玻璃容器、陶瓷容器、木制品包装、包装设计、包装机械、包装原材辅料、包装配套服务等企业和相关的科研、教育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服务企业,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本行业的不断发展、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协会的地址所在深圳市深南大道6006号华丰大厦270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

(一)围绕政府工业经济战线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把握行业现状,进行行业动态调查,为政府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提供本行业的资料,对重点企业建立会员档案;

(二)协助政府制订行业规划,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优惠,在经营上谋市场,在设备技改上提供专家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顾问服务,协助本行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上马,推动传统产品更新换代,解答会员企业的各种业务咨询;

(四)编印内部刊物《深圳包装与用户》,建设维护门户网站《深圳包装网》;

(五)依法依规对会员开展本行业内各种专业技能培训;

(六)协助政府及会员企业开办本行业各类专业市场,举办各种展览展销活动;

(七)开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的广泛交流,建立行业联络网;

(八)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权益,开展一切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九)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建立行业标准和发展政策的建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包装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或学术研究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或其他合法的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交纳入会费、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时,经会员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也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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