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8 10:50
深圳是全国塑胶行业最发达、企业最密集、产业配套最齐全的地区。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1年末,深圳的塑胶行业企业14000余家,从业人员50余万,行业产值超900亿人民币,占全国塑胶工业产值的10%,深圳工业产值的5%。
深圳市塑胶行业协会是深圳市塑胶行业的唯一代表组织,1987年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从事塑胶制品、塑胶机械、塑胶模具、塑胶原辅材料等与塑胶有关的生产工厂、贸易公司、办事机构、大学、检测机构和行业专家等组成。现任会长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宪女士。
协会的宗旨:构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深圳经济繁荣。
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构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平台:承担深圳海关塑料单耗核定;协助企业向市创新委、经信委、发改委等部门进行项目申报;承担人力资源局石油化工类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和经济类高级、中级材料接收工作。
按深圳市政府的总部经济规划,筹建塑胶行业总部大厦、总部基地、特色工业园,为工厂设在外地的企业总部回归深圳创造条件。
为会员单位提供塑料改性公共研发平台,塑料材料公共检测及分析中心,拥有行业专家咨询队伍。
协会的专业杂志《塑料科技》,1973年创刊、双刊号、专业技术类核心期刊,为会员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为会员企业提供新技术推广,专业知识培训;配合人力局进行塑料注塑工、配料工专业培训。
先后与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近百亿的行业授信额度,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还成立了深圳塑胶行业发展基金,为小微会员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渠道。
创建深圳塑胶网,包含行业动态、原材料价格信息、集中采购平台、人才服务等栏目。
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考察、参展、参观学习。
为会员企业组织提供大宗物料的集中采购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稳定的货源和低成本渠道。
深圳市塑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法定名称为“深圳市塑胶行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PLASTICS & RUBB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Z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深圳登记注册的从事塑胶制品、塑胶原料、塑胶机械及塑胶模具等塑
胶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科研、咨询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本行业企业服务,推进本行业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塑胶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繁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津、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塑胶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等作用;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和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政府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贸易工业局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A4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
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
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四)经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
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五)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
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经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
和用工制度改革。
(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八)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同
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受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业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塑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凡自愿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均需填写会员申请表,交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缴纳会费,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政府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或1/4理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其它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包括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和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为会长、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等副会长和监事长);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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