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10-29 10:51

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11月15日,是非营利社会团体。2012年,获工信部批准成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深圳新材料产业窗口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单位;2013年,成为深圳市首批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获得“中国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先进机构”称号;2013年,获评“5A级社会组织”,是深圳市首家成立短短3年时间便获此殊荣的协会。

协会概况

会员由从事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和应用的企业、科研院校、金融机构及咨询机构组成,汇聚了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药材料及新型功能材料等四大优势领域的企业,拥有中兴通讯、比亚迪、正威集团等大型龙头企业,一大批著名上市企业,光启研究院、北大和清华深圳研究院等三十余所科研院校。

自成立以来,协会致力于打造集产业链、产学研、资本推动于一体的综合性协会,积极搭建新材料产业“官、产、学、研、资、介、用”创新合作平台,为政府提供产业规划和政策建议、产业跟踪调研报告、招商引资,为会员企业提供产业链、产学研、金融资本等系列高端服务,以及标准制订、知识产权、产品检测认证、人才培训、产品展示、投资拓展等专业服务,是促进新材料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协会积极探索社会组织服务新模式,首创“NGO联合运营体”:联合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深圳市标准化协会、深圳市化学化工学会、深圳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会等与新材料产业紧密相关的兄弟协会,在资源互补、功能整合基础上,形成更大的一体化组织平台,针对企业的差异化需求提供多元化专业服务。

协会发展目标

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完善服务品质,把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建成有作为、有影响力、政府信任、会员拥护的国内一流协会。

会员单位构成

深圳市新材料产业概况

随着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核技术等新兴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材料的高技术化,新材料产业成为21世纪初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产业之一,也成为各国争相竞逐的战略“制高点”。作为深圳市六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深圳新材料在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功能材料等方面具有优势,同时具有产业配套基础较好、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市场需求空间广阔、产业环境日趋优化等特点。根据《深圳市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及政策》,到2015年新材料产业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

深圳市新材料产业规模

2011年,产业规模约710亿元

2012年,产业规模约850亿元

2013年,产业规模达到千亿元

2015年,产业规模预计将达到1500亿元

企业科技含量高

上市企业30余家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0余家

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 7 家

产业研发基础较好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 20 家

工程实验室 32 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3 家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8 家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2 家

博士后工作站 13 家

博士后实践创新基地 6 家

政策助推产业发展

自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集中5亿元,设立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新材料产业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MODERN MATE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SZMMA。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市从事新材料生产、研发的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间桥梁与纽带作用,达到促进深圳市新材料持续发展的目的。团结组织本协会会员,为推动深圳市新材料“官、产、学、研、资、介”联合和新材料产业的健康发展、技术进步、低碳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9层0903B。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参与深圳市鼓励新材料产业政策的制订;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四)开展会员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五)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六)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受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纳会费3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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