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5 16:53
深圳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简称:深圳市海归协会;英文:shenzhen overseas chinese returnees association)。
深圳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简称:深圳市海归协会;英文:shenzhen overseas chinese returnees association)。
成立于2013年12月19日,深圳市海归协会是全国首家经民政机关批准注册成立的以海归个体为会员的协会,主要是由在深圳工作或生活的具海外留学经历、特别是年轻一代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组成,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深圳市海归协会会员遍及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英国、法国、德国、丹麦、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及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国家与地区。现本协会不断发展壮大,招募更多需要协助的海归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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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留学归国人员和社会各界精英的交流互动工作,为有关部门储备、提供人才; 组织会员开展商务交流、创业交流、会议展览、人才交流咨询、合作、考察、互动、信息共享、主题活动、合作推广等;吸引和团结更多各界海归精英,加快推动对此人群的资源整合和服务,建立多方沟通平台,提升海归的社会责任感,树立新时代党和政府在新一代海归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深圳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简称深圳市海归协会)英文Shenzhen Overseas Chinese Returnee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SZOCRA。
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是由在深圳工作或生活的具海外留学经历、特别是年轻一代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组成,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与海内外留学人员和企业、团体建立广泛的联系与合作关系,推动国际人才交流,支持留学人员自主创业,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市的人才强市战略和留学人员工作服务,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及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皇冠科技园2栋3楼3A06,邮政编码:518000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留学归国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交流互动工作,为有关部门储备、提供人才;
(二) 组织会员开展商务交流、创业交流、会议展览、人才交流咨询、合作、考察、互动、信息共享、主题活动、合作推广等以及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三) 沟通、协调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之间关系,促进社团发展;
(四)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 建立网站,迅速传递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促进会员间的交流;
(六) 促进与社会各界以及海内外社团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团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五) 团体单位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六) 自然人必须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团体会员代表一般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人担任,团体会员代表如离职调动,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书面通知协会;
(四) 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团体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入会者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按要求填写真实资料;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积极发展新会员;
(七) 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及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 其他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协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智慧城市专业委员会、金融投资专业委员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文化创意委员会、教育专业委员会、高端私人定制委员会及会员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各委员会应有10个以上行业性质类同的会员。
第二十九条 各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第三十条 各委员会设立程序为: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具体设立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成立。
第三十一条 各委员会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设立独立银行账号。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各委员会日常工作可由协会秘书处指导。各委员会每年应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以各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二条 各委员会开展相关活动前,应知会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事后可凭正规票据报销一定比例的活动费用。本会秘书处集中向理事会报告活动及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数据,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某些职能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由本会秘书处推荐,报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主任委员可由本会理事会成员兼任。
第三十五条 各委员会主任依据本会章程规定,一般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本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委员会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各委员会违规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和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委员会的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方可生效,各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程序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15年7月3日理事会表决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入会资料 → 本会受理、审批、核准→ 发放入会通知→交纳会费→ 通知入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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