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界人士联谊会

更新时间:2023-10-13 21:24

深圳市知识界人士联谊会,简称市知联会。英文全称为:Shenzhen Intellectual Association,(缩写为:SZIA)。其性质由全市知识界代表人士自愿组成,以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是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地区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深圳市知识界人士联谊会,简称市知联会。英文全称为:Shenzhen Intellectual Association,(缩写为:SZIA)。其性质由全市知识界代表人士自愿组成,以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是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地区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 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各界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交友联谊,交流信息,沟通思想,促进合作,举荐人才,服务社会,为巩固壮大深圳市爱国统一战线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服务,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促进深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目标服务。

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与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二)组织和引导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推动会员为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促进会员的信息交流,支持会员开展创造发明和科研活动,发挥智力优势,共同致力于本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有计划地开展调研、考察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拓宽视野、了解社会、沟通思想、增进友谊创造条件,发挥会员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六)协助党和政府关心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心声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协组有关部门组织学习和培训活动,向党和政府举荐人才。

深圳市知识界人士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全称:深圳市知识界人士联谊会,简称市知联会。英文全称为:Shenzhen Intellectual Association,(缩写为:SZI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由全市知识界代表人士自愿组成,以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是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地区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各界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交友联谊,交流信息,沟通思想,促进合作,举荐人才,服务社会,为巩固壮大深圳市爱国统一战线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服务,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促进深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目标服务。

第四条 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和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迎春路12号海外联谊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与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二)组织和引导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推动会员为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促进会员的信息交流,支持会员开展创造发明和科研活动,发挥智力优势,共同致力于本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有计划地开展调研、考察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拓宽视野、了解社会、沟通思想、增进友谊创造条件,发挥会员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六)协助党和政府关心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心声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协组有关部门组织学习和培训活动,向党和政府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构成

本会实行会员制,原则上由个人会员构成。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原则上吸收6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在事业上有积极贡献或市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其行业中有较强代表性的党外高级知识分子;新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入会方式采取自愿参加、单位推荐和市委统战部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理事人数50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会员原则上由全市各区委统战部、各高校党委统战部(党办)和各有关单位或现任会员提名推荐,也可个人自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联络联谊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产生程序

理事会理事由会长会议或知联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工作的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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