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更新时间:2024-05-26 20:36

总会成立于1994年,前身是“深圳市社会团体总会”,2008年9月更为现名,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同年,在市委、市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社会组织总会在联系政府与各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中提出:“发挥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的综合平台作用,承接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委托的关于社会组织的法规起草、政策研究、专业评估等事项、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培训和能力提升等工作。”2015年,万科集团董事会主席王石通过竞选当选新一届理事会会长,2019年连任。总会服务对象为市本级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同时辐射区级社会组织。

现任领导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执行会长:苏建东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ShenZhe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Feder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由深圳市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相关研究、支持等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价值观:平等、开放、包容、分享、共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服务。

使命:团结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建设,推动融合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做到廉洁自律。

愿景:围绕深圳“双区”建设为核心,勇担新时代历史使命,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将总会打造成为凝聚社会组织力量,深得市委、市政府信赖,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具有创新活力、社会公信力和可持续能力的国际化、枢纽型品牌社团。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深圳市。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开展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发挥作用等方面的调研、研讨和学术理论研究活动,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提供决策的智力支持。

(二)构建培育聚集、展示交流、创新研发、资源对接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承办或策划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和发展的建设项目,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强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促进本市社会组织之间、本市社会组织与兄弟省市,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友好交流与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形成社会组织的整体优势、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水平和能力。

(四)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利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整合社会资源,按需求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评估,出版刊物,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

(六)畅通社会组织与政府和各部门的联系及沟通的工作机制和渠道;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搭建社会组织自治、自律平台,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和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体系。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根据需要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吸纳极个别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单位会员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六)个人会员为热心并支持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在我市社会组织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社会组织领域有较高威望的有关专家学者或相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鼓励有能力的会员单位以资助方式支持本团体开展用于为社会组织服务的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自律

(一) 设立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会员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由总会监事会成员、总会联合党委委员、总会联合纪委委员组成。会员自律委员会办公室与总会联合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 建立会员自律机制和惩戒机制。会员自律委员会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负责建立健全会员单位乃至市级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惩戒意见。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次会议应形成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或执行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为理事会的补充议事机制,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长、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应有1/2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负责召集,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执行会长以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

(五)经会长授权,执行会长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承办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闭会期间监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产生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已担任理事的不得同时兼任监事。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法定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组织财务审计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证政治方向,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团结凝聚群众增强政治认同,推动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章程经2021年7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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