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12-08 23:41

深圳市纺织行业协会成立一九八七年三月,由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从事纺织印染、服装、内衣、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生产经营企业,

协会简介

纺织商贸流通企业,及其科研、信息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为会员企业服务,密切上下游产业链关系,提升全行业整体水平。积极沟通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反映企业的共同意见和要求,以取得政府的指导、帮助,发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有效地推进全行业的经济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加速我市纺织行业向新技术、高质量、多品种、高效益的方向发展提供服务。

主要任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开展地区间、企业间广泛的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组织应对国外反倾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参与行业各类标准的制定,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监督;组织企业协商、实施有序竞争及企业自律;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定期出版纺织简报,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近几年来,深圳市纺织行业协会不断积极探索,在政府、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为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更新、研发新产品、开拓市场、培育品牌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会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香港理工大学及其从事纺织科研开发的单位建立了产、学、研平台,取得了一定成效欢迎各纺织相关企业积极加入深圳市纺织行业协会,我们愿与业内同仁们共同努力,继续探索建立深圳现代化纺织之路。我们将真诚地为您提供帮助和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法定名称为:深圳市纺织行业协会,英文名为:SHENZHEN TEXTIL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深圳登记注册的从事纺织产业及其与之配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属于行业性社会经济团体。本会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正当活动和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服务。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积极沟通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以取得政府的指导、帮助,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有效地推进全行业的经济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加速我市纺织行业向新技术、高质量、多品种、高效益的方向发展提供服务。引导行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经营生产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平湖镇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与研究,为市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制定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意愿与要求。根据本行业特点,组织企业协商,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国际的产品展销、业务洽谈、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内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发展。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四)代表本地区、本行业,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五)对本行业新办工业企业申报进行前期调研,提出意见,为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提供依据,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引进、重复建设,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六)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定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七)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对于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的产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避免价格恶性竞争,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

(八)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

(九)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十)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推动企业素质提高;

(十一)出版行业刊物,作为联系企业的桥梁,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接受并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从事纺织产业和与之配套的企、事业单位本协会均可接纳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凡属本地区本行业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缴纳会费,均可提出申请,经过批准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自愿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均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有关手续后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经济、技术、生产、开发等各项交流活动。

(三)会员的生产、经营等各项合法权益应受到协会保护;

(四)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履行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提供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及市场信息等方面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中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尽力给秘书处支持帮助;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决定秘书处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 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但讨论和议定的重要问题,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予算、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接受秘书处工作人员监督,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的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施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在原来协会章程的基础上,按2007年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并经2008年10月7日协会理事会审议,现由本次会员大会2008年9月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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