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8 06:41
深圳市自行车行业协会是自行车产业的行业性组织。主要成员包括自行车整车生产企业、零配件生产企业,自行车贸易商、经销商,自行车专卖店、俱乐部,自行车制造机械及工具生产企业,对自行车行业有重要贡献的个人、自行车爱好者,与自行车相关的服务性企业(如展览公司、咨询公司、策划服务公司、检测机构等),同时吸收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等。
其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为会员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创新、品质提升、管理进步,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推动全行业健康地发展。
2009年1月1—3日 首届全国业余公路自行车赛暨国际自行车嘉年华
2010年12月3日至6日 第三届深圳国际自行车嘉年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BICYCLE ASSOCIATION,缩写:SZBA。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为会员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创新、品质提升、管理进步,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推动全行业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04号南光大厦3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数据信息的统计,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 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 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合作,协调行业内部企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竞争中 的问题,促进自行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三) 推动深圳市新型自行车产业集聚基地的建设,以及接受政府委托对基地的经营及管理;
(四) 提供相关资讯,主要通过编辑出版《国际自行车》刊物、设立“深圳国际自行车”网站及时传递行业信息与市场信息;
(五) 举办行业相关的展会、论坛、会议等活动,为会员搭建多种宣传平台;
(六) 协助会员企业进行品牌推广,配合协助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企业新纪录及深圳知名品牌,积极培育世界知名品牌;
(七) 协助企业进行宣传,通过与国际媒体的合作协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开展与自行车相关的主题活动进行的宣传;
(八) 当好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反映会员的诉求,取得政府的支持帮助;
(九) 通过创建自行车俱乐部,为服务企业和推动产业提供全方位发展平台;
(十) 组织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会员企业开展各种技术培训、检测标准培训、营销培训等,满足企业的需要;
(十一) 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自行车行业国际性会议和机构;
(十二) 接待国外考察团或国际媒体走访会员企业,对会员提供对世界各地市场的商务考察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展销活动;
(十三) 代表行业,组织参与行业反倾销;
(十四) 代表行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节会员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十五) 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六)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七) 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自行车整车生产企业、零配件生产企业,自行车贸易商、经销商,自行车专卖店、俱乐部,自行车制造机械及工具生产企业,对自行车行业有重要贡献的个人、自行车爱好者,与自行车相关的服务性企业(如展览公司、咨询公司、策划服务公司、检测机构等),同时吸收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自行车工业生产、商贸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有关科研、教学等单位;
(五)从事自行车的延伸产品如摩托车、残疾人用车、健身器材、儿童用车、助力车等企业以及服务于
自行车行业如设备、原辅材料、工模量具及其它相关配件等生产企业;
(六)自行车专卖店、俱乐部,自行车爱好者等;
(七)与自行车相关的服务性企业,如展览公司、咨询公司、策划服务公司、检测机构等;
(八)凡是对发展自行车产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有重要贡献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会荣誉会员;
(九)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本会荣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三)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提供的无偿会员服务及有偿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完成相关行业分析和调研。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报经会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过半数通过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
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