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2:59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是一个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地点位于深圳市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落实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四)承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备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国土基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组织收取地价款;负责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

(五)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

(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依法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籍纠纷。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

(十四)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矿等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

(十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规划、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九)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负责海域使用项目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负责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负责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内设机构

秘书处(信访办、信息办)

负责文秘、会务、政策研究、保密、宣传、接待、政务公开、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行政及信访文件文案拟办及流转工作;负责委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人事处(党办)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挂点帮扶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委系统人员招聘与录用、任免、聘任、培训、人员调配、年度考核、退职退休、请休假、考勤、工资社保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出国及赴港澳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承担党组会的文件起草及会务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工作;负责委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土地出让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组织地价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价款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负责委员会机关财务、经济合同等管理;负责全系统的部门预算、各专项资金(含土地整备资金)及国有资产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地名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承担机关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总体规划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

组织编制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调整、修改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编制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总规层面的市政专项规划和全市综合交通布局规划;承担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统筹承担有关区域(包括深港)规划协调和合作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总规层面的规划实施和评估。

地区规划处(地名处)

组织编制组团规划和法定图则;组织编制、修改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空间管制规划;承担地区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地区性各类涉及土地利用及空间安排的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法定图则个案修改工作;负责详规层面的规划实施和评估。

土地利用处

负责涉及土地管理相关业务工作规则的制定;负责建设用地选址和预审的管理工作(重大项目除外);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组织全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承担土地交易市场建设及地价评估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修改基准地价和地价指数;负责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负责全市临时用地管理;负责土地合同监管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规划和资源管理处

组织起草海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无居民海岛使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海域、无居民海岛和海岸带的使用,负责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受理、审查和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海籍调查、海域界线的勘定,以及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工作;承担海上人工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涉海工程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和海域使用动态监管。

生态环保和减灾处

组织起草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污染综合治理规划、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与评价,负责发布专项海洋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核准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开展海域、海岸带和无居民海岛生态修复,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管理工作;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海洋宣传工作。

科技信息和经济发展处

组织开展海洋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研究,组织编制海洋经济规划;牵头负责海洋经济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建立海洋科技创新机制,组织开展海洋技术研究与应用;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承担海洋信息化建设;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市政交通处

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市政专项规划,负责审查交通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市政专项规划;参与区域、跨界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承担全市重大(跨区)交通市政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协助做好交通市政项目用地选址和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城市与建筑设计处 (市雕塑办公室)

拟订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相关政策与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点(节点)地区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和公共空间、公共景观规划;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城市更新项目除外)、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管理工作;负责超高层建筑的防震抗震专项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建筑设计、组织开展城市与建筑艺术双年展等城市公共艺术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设计行业创新、规范发展,推动建筑新技术进步及应用,提高建筑设计质量;负责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地质环境处

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房地产业处

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及年度计划;承担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不动产籍管理处

负责土地政策的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负责土地和房屋权属及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组织建立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及公开查询系统;承担土地和房屋权属争议调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负责基本生态线控制管理;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测绘处

拟订本系统科技、信息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委技术会议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系统的科技和信息化以及统计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前期费项目的立项和成果管理;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委系统学术交流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承担测绘行业、测绘市场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测绘工作;承担地图的编制、出版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直属单位

规划土地监察局(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拟订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统一执法标准;负责运用卫星遥感检测图片等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组织查处跨区或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案件;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专项或联合执法行动;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的查违工作;研究提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建议;监督、指导解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深圳市海监渔政处(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深圳支队、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深圳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渔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围填海、改变海域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海域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倾废、海砂开采等影响海洋环境和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对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承担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巡航执法任务。

六、负责海洋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负责渔港内各项工程建设监管和渔港维护的监管、船舶进出港及靠泊码头签证、渔港内船舶排污监管工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负责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监管、渔业船舶及渔业水域内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渔业航标管理以及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负责对渔业船舶制造、改造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批准;承担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及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审证、换证及培训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缉渔船走私、渔业船舶民船动员、海难救助、渔业互保等工作;受市财政委委托代管深圳市公物仓海上仓库,监管涉嫌走私船舶。

十一、指导各区(新区)海洋和渔业执法工作。

十二、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开展伏季休渔、渔业柴油补贴发放、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渔业污染事故调查等渔业相关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局

负责制定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定和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区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政策审查;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负责编制和组织报批年度改造专项资金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实施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对各类改造项目的验收;参与制定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服务工作;负责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等会议的会务工作。

深圳市土地整备局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土地整备、征(收)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有关土地整备、土地收回、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政策、标准与规范的制定与协调;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和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统筹全市房屋征收、土地收回以及补偿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含土地投融资)。

二、负责土地整备项目立项工作。

三、负责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四、统筹协调全市土地整备资金计划;按权限,管理相关土地整备资金。

五、负责审核各区(新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六、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预选址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等。

七、负责对区(新区)土地整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派出机构

福田管理局

罗湖管理局

宝安管理局

龙岗管理局

盐田管理局

光明管理局

坪山管理局

大鹏管理局

南山管理局

龙华管理局

事业单位

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一、承担深圳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的具体编制工作。

二、承担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重要政策与课题的研究及重点地区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三、承担深圳市综合交通布局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四、承担深圳城市规划设计与土地利用规划技术规范的研究与拟(修)订工作。

五、承担深圳市土地利用与管理相关规划与计划编制、政策研究与调查评估、土地资产资本评估等工作。

六、承担深圳市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成果的动态维护与实施评估工作。

七、承担其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技术管理服务工作。

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

一、负责全市地理空间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开展市地理空间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维护及服务工作。

二、负责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及在全市政府部门和社会的推广应用。

三、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土地(土地整备)、房地产、测绘、地质环境、地名、海洋、城市更新、执法监察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相关电子政务系统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负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的网站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五、负责承担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的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工作;开展相关档案编研、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阅和咨询服务。

市公共艺术中心(深圳雕塑院、市城市设计促进中心)

承担城市公共空间艺术的研究、策划、推广工作;开展公共空间艺术(城市雕塑)创作工作;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承担城市设计创新的推广促进工作。

深圳当代艺术馆与城市规划展览馆筹建办公室

负责两馆的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需沟通协调的相关问题的临时机构。

市轨道交通4号线拆迁办公室

负责轨道交通4号线的征地拆迁事务的临时机构

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提供土地使用权、房产交易场所,为各类土地使用权、房产的交易、洽谈、展销及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提供专门场所;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委托(含司法机关裁定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代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接受房产转让委托及产权代理,开展代理房地产交易、评估、咨询和组织各类房地产展销活动;采集、发布土地使用权、房产供求信息,提供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房地产买卖合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矿业权交易;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矿业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对深圳矿业权交易市场进行监测和分析,为矿业权交易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协助调查矿业权交易中心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负责本市特区内土地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查封及限制房地产权利登记,房地产变更及其它登记,撤销核准登记;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鉴证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承担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及查询;协助调解处理房地产权纠纷;代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取房地产转让、交易过程上的税费和其他与房地产权登记相关的业务;负责指导特区外房地产登记业务。

市房地产评估和发展研究中心

一、承担全市房地产、住房与住房保障的调查、评价、政策评估、预警预报、市场监测、统计跟踪、政策引导、业务培训,为制定房地产、住房与住房保障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等工作提供研究与技术支持。

二、承担全市各类住房与房地产等相关资产价格的评估及规范标准的制定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为全市房地产计税价格提供评估和咨询服务。

四、承担政府投资的征收项目和整备项目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的测算、补偿安置费用的评估,为全市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价格的核定、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标准的制定与更新提供咨询和测算服务。

五、承担市国土基金、住房基金、住房专项资金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含决算编制)等相关技术工作。

六、承担全市公益性地质环境和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危险性评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及其数据库建设、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相关专项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

七、承担其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住房与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为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提供服务;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地块的土地储备方案,经报批后组织实施;受政府委托依法适时收购土地;负责对政府征用、转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及时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负责筹集和管理土地储备资金。

市地籍测绘大队

为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测绘地籍管理、基础测绘质量监督、测绘成果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特区内建设工程工验线、预售面积查丈、竣工测绘,具体承担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与宗地图制作,以及与土地和房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地籍测绘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查询;负责宝安、龙岗两个测绘中队的业务指导。

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市海洋信息中心)

一、负责全市海洋观测预报及灾害警报,为公共和应急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及技术支持

二、负责全市海洋环境和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监测、监视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全市海洋综合信息的收集、处理与管理,建设、运行有关数据信息系统

五、承担市规划国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数字城市工程研究中心

一、开展地理信息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研究。

二、开展数字城市技术研发,促进地理空间信息的示范应用和社会化服务。

三、开展土地科学基础理论和土地管理制度研究;开展城市空间开发优化利用技术研发。

四、承担规划国土类前瞻性、理论性、基础性和综合性科技专项任务;承担国家、省、市政府委托的数字城市和国土科技相关的科研任务。

五、履行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职责。

六、承担院士科研、交流合作等学术方面的服务工作。

七、宣传、推广数字城市和国土科技领域的工程技术及应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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