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2-09-28 19:47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批准、广东省民政厅注册,于 1995年2月12日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主要职责

接受各级政府、社会机关团体、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友人的捐赠,筹集资金,将其用于慰问、抚恤、奖励为维护深圳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警务人员及其家属;救助有特殊困难的民警和离退休的老民警。设立警察基金,是集社会各方的力量为公安工作增添力量。有利于调动警察献身社会治安、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有利于构建平安深圳,有利于深圳的发展和稳定。

建设宗旨

为护国安民的人民警察提供物质保障,排忧解难,激励公安民警服务人民、打击犯罪的斗志,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组织机构

警察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基金会还设监事会,由总监事、副总监事、监事组成,对理事会的守法遵章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热心支持基金会、奉献爱心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基金会将分别授予荣誉理事、荣誉副会长、名(荣)誉会长之殊荣。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领导机构由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理事会负责执行,监事会执行监察。

理事会

警察基金会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 25名理事组成,按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设监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由总监事长 1名、副总监事长3名、及监事6名组成,监事全部由深圳市公安局现职局领导兼任。监事按章程规定必须覆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理事会各成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按章程规定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

(一)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协助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人员,呈报理事长决 定;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理事按章程规定必须覆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1、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决策;

2、对本会的工作计划、人事变动、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或其他重要工作提出建议;

3、对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有权提出不同意见,表决时有权提出保留或反对意见;

4、执行理事会决议,带动相关成员共同遵守;

5、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章程,拓宽筹集基金渠道,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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