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钣金加工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1-14 10:17

深圳市钣金加工行业协会是政府支持、服务于深圳市从事钣金加工行业各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的社团法人单位,是深圳市钣金加工领域最具权威的行业自律自治机构,是会员企业沟通政府、开拓市场、共谋发展的重要平台。是由深圳市各从事钣金制造加工、研究、设计和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织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概况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为钣 金加工行业提供一个发展、交流、提升的平台,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创造钣金加工和谐局面,为我市钣金加工行业的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会员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会员的先进经验,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二)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

(三)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培训,以解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短缺的问题。

(五)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深圳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

协会章程

深圳市钣金加工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钣金加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ShenZhen Sheet Metal Industry Association , 缩写为: SH.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各从事钣金制造加工、研究、设计和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织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为钣 金加工行业提供一个发展、交流、提升的平台,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创造钣金加工和谐局面,为我市钣金加工行业的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宝珠花园沁玉阁10C。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会员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会员的先进经验,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二)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

(三)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培训,以解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短缺的问题。

(五)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深圳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长和影响,或者对钣金加工行业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核准后发出入会通知,并报理事会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者,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交纳会费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及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向协会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请求帮助,并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

(五)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公约和决议,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 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及时向协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 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宣传本协会的宗旨方针、促进协会的发展;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凡对深圳市钣金加工行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给予奖励,或推荐给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0元,另加其他捐赠或资助;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4,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4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行规、行约;

(二)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秘书长选举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管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任期3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执行副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捐赠或资助;

(三) 政府劳务酬金;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民管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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