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4 16:36
深圳市青年商会是由深圳市创业青年企业家和二代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是迄今为止深圳首个以“创二代”和创业青年企业家为主体的商会组织。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00578782283
社会组织名称:深圳市青年商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
证书有效期:2024-04-18至2028-04-18
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魏荧
成立登记日期:2012-11-14
注册资金:10万元
业务范围:会员交流,会员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发展,推动会员企业守法、自律经营。(具体详见该会《章程》)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路29号深澳国际文化科技园5栋3层
2012年4月开始筹备深圳市青年商会;
2012年11月2日召开了深圳市青年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2012年11月14日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深圳市青年商会成立。
2024年9月20日,深圳市青年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十二周年庆典活动圆满成功举办,并创新成立深圳香港青年商会。
本会目标:青年企业家的黄埔军校。
本会精神:开放性、包容性、创新性、慈善性。
本会文化:传承、责任、创新、超越。
本会价值观:实现自我价值、成就企业发展、回报国家社会。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我市青年工商企业家,贯彻省委、省政府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共同推动青年企业成长,塑造新一代企业领袖,实现民营企业基业长青和企业家精神传承,共同为深圳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青年商会,英文名称:Shenzhen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Y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青年人创立或管理的我市成功、知名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我市青年工商企业和社会组织,贯彻省委、省政府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推动青年企业成长,塑造新一代企业领袖,实现民营企业基业长青和企业家精神传承,共同为深圳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座19楼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纽带作用,畅通会员企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
(二)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自律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组织会员开展商业洽谈,商务合作以及文化信息的交流,为会员提供各类投资项目、合作提供服务;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会员企业的综合实力;
(六)促进会员与其他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交往,组织会员进行海内外访问、商务考察及参展活动,为会员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七)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八)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由青年人创立或管理的我市成功、知名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的青年企业家、经营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所创立或管理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本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本会会员作为引荐人,推荐其加入;
(四)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代表性。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核实;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秘书处发入会通知。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准时交纳会费或超过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已经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和监事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3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青年精英及专业人士等对商会有帮助的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会员,特邀会员不需要交纳会费,但不享有会员的表决权,特邀会员由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
(二)承认本会章程。热爱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并组织会务活动,愿意为商会发展献计出力,带领广大会员为商会发展作出贡献。
(三)所在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属企业在本行业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市里和商会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形象。
(五)注重对员工的人文关怀,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0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决定聘用;
(四)制定实施办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完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督促本会依照核定的章程、公约、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七)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3年/届):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6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5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五)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及监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0.5万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等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