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6 21:21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又称中国脑库,英文缩写CDI,是经国务院总理批准成立、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研究室指导的独立研究咨询机构。CDI从1989年成立起,即以改革试验者面貌出现,是中国研究咨询机构中最先尝试市场化运作的先行者,它是中国研究咨询业中规模最大、积累经验最丰富、提供服务最完善、运作最成功的机构之一,首批被列为全球百家著名脑库之一的中国机构。CDI与中国同类官方研究机构相比,已经建立了有现代咨询理论和方法支撑的核心技术,历年咨询项目成功率在90%以上;CDI同国外同类研究咨询机构相比,不仅深入了解中国国情、熟悉中国各种社会经济组织运作的深层背景,而且因为直接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明了政策演变过程和最近走向,更利于为中国社会经济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CDI是一个综合
CDI的主要业务骨干,以中青年为主体,都有博士、硕士学历和高级学术职称。他们大部分人有在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大型企业工作的经历,对中国政府的运作、中国企业的经营有着切身的体会和实践经验。
综合开发研究院由:理事会,理事长,常务理事会,院长,院长办公会及各研究分院构成。综合开发研究院下属机构:经理人杂志社,西南分院,开放导报杂志社。
名誉理事长:陈锦华: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李灏:第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理事长项怀诚: 原财政部部长、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姜忠:第四届深圳市政协常务副主席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蔚华 王基铭 王梦奎 叶小文 李罗力 李德水 纪 中 任克雷 佘健明 邵汉青 林 凌 张晓刚 郑良玉 高尚全 秦文俊 谢企华 谭建生 樊 纲 常务理事项怀诚 姜 忠 樊 纲 李德水 秦文俊 郑良玉 李罗力 张鸿义 邵汉青 谭 刚 唐惠建 理事
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名单(38人)(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蔚华 招商银行行长
王梦奎 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王基铭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王国文 综合开发研究院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研究所所长
龙 隆 综合开发研究院产业经济资讯研究中心主任
冯月秋 综合开发研究院交流合作部部长
冯苏宝 综合开发研究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叶小文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
石小敏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李罗力 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理事长
李德水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
李津逵 综合开发研究院主任研究员
刘迎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
纪 中 原辽宁省科委主任
任克雷 华侨城集团CEO兼总裁
曲 建 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
朱文晖 香港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
陈文鸿 香港理工大学中国商业中心主任
佘健明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邵汉青 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
林 凌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学术顾问
郑良玉 原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晓刚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张鸿义 原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副主任
武良成 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
郭万达 综合开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项怀诚 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
姜 忠 原深圳市政协常务副主席
高尚全 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秦文俊 原新华社香港分社副社长
唐惠建 综合开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曹远征 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谭 刚 深圳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
谭建生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谢企华 原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长
雷鸣山 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资金计划司司长
裴长洪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樊 纲 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理事长、院长
名誉理事(5人):
王振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邓寿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副理事长
刘福垣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刘占军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梁 丹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技术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章程(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该院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以下简称该院),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英文缩写CDI,又称中国脑库。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银湖路金湖一街38号CDI大厦。
第四条 该院是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立足深圳、面向全国的综合性、民间性、公共服务型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
第五条 该院的宗旨和基本任务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扩大国际间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自主、求实地开展各项研究咨询活动,为深圳市服务,为全国服务。
第六条 该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小机构大网络的运行机制和新型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业务活动
第七条 该院的主要业务活动是:
(一)根据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自立研究课题,撰写研究报告,主动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
(二)承接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委托的研究咨询项目,提供研究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三)担任国内外企业和机构的常年经济顾问、法律顾问;
(四)根据委托,主持或参与重大经济、科技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发展项目的论证,出具论证报告;
(五)与国内外相应机构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开展合作研究、国际会议研讨、学者互访等学术活动;
(六)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及有关机构合作,开展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训;
(七)编辑出版发行反映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动态、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学术活动以及该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议的公开刊物、内部刊物和英文刊物;
(八)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信息交流的网站,宣传该院的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该院的研究人员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该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该院的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和通过院长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该院章程;
(四)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院长、副院长、学术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通信方式召开或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自第七届理事会起,每一届理事会届期为五年,届期满的一年为理事会换届年。
第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理事,可以通信方式参与理事会工作,指导研究院工作。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提议即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以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修改该院章程,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和批准该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和批准该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和批准该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和批准该院的重大财务事项;
(七)审议和批准该院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八)提出院长、副院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或提出免除院长、副院长职务的建议提请理事会决定,对院长、副院长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
(九)提出学术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或提出免除任职的建议提请理事会决定;
(十)提出增补、调整理事、副理事长和聘请顾问的建议;(十一)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也可以通讯方式表达意见、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为有利老同志的身体健康,换届之年已年满八十周岁的理事,不再聘请担任常务理事这类工作性职务。
第五章 院务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该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该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院长、副院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该院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咨询及其他业务工作,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该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定该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基本管理制度的具体规章;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和调整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并对院长助理、内部机构和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聘任、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
(六)聘请特约研究员、客座研究员;
(七)提出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提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建议;
(九)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对该院的日常工作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院务公开,该院设立院务会。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研究骨干组成,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院务会对该院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方向、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机构设置、重大人事任免、财务预算、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进行讨论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和参考院务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该院成立院职工代表会。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章 学术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该院设立学术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该院学术职务的任免条例,并进行有关评审工作;
(二)负责制订该院研究成果奖励条例,并进行有关评奖工作;
(三)负责该院拟聘请的特约研究员、客座研究员等的评审工作;
(四)负责“马洪调查研究优秀成果奖”及其他奖项的评审工作;
(五)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术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由国内外知名专家、资深学者组成的专家网络,聘请他们参与课题项目和重大研究咨询成果的评审、论证。
第七章 基金会
第三十条 该院参与发起设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承担基金会秘书处职责,依据基金会章程做好基金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资助公共政策研究、资助中国智库论坛、资助设立“中国软科学奖”的主要职能,该院积极配合以上工作,对基金会资助该院公共政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的经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该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全成本核算制及与绩效相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 该院以特约制、客座制等方式,从国内外延聘专门人才从事该院的各项研究、咨询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该院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 该院的房产物业以及由院独资举办的事业统属于院的资产,资产收益纳入院的财务收入。
第三十六条 院长对常务理事会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院长应当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常务理事会成员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对院长及院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决议、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以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院务公开等情况进行考核及监督。
第三十八条 该院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须在当地有关机关注册登记,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综合开发研究院常务理事会。
年度大事记
1990 年度大事记
综合开发研究院1990年工作日志
3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深府办[1990]140号),同意成立深圳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同月登记注册。这是中国石化总公司为支持研究院,而由其下属的石家庄炼油厂、深圳开发公司与研究院联合设立的。
5月4至17日,研究院第二届理事会在武汉市东湖碧波宾馆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马洪理事长所作的工作报告、蒋一苇常务副理事长所作的修改章程的报告,确定了新的常务理事会,还对领导机构作了调整并进行了分工。
5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银湖区域行政划拨土地作为研究院建设基地,常务理事张思平代表研究院签署《土地使用合同书》。
5月15日,综合开发研究院成都分院成立,分院院长戚扬。
6月1日,秦文俊副理事长主持召开在深理事座谈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思平通报院各项工作和武汉理事会会议精神,邵汉清、马福元、董国良、杨广慧、杨荣元、刘自强等理事参加会议。
6月3日,在北京办事处召开在京顾问、理事座谈会,马洪、蒋一苇分别介绍研究院成立一年多来的工作情况和武汉年会情况,42名在京顾问、理事出席会议。薛暮桥、高尚全、徐孝纯、郑敦训、季崇威、董绍华、浦山、张培基、董辅仍、赵人伟、张卓元、徐联仓、盛瑜等就如何办好研究院、更好发挥民间研究机构的作用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7月8日,中国第一份证券分析专业刊物——《股市动态分析》创刊,蒋一苇副理事长撰写创刊词。这是一份内部研究资料性刊物(旬刊),此前已出试刊7期。
10月15日,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就研究院的主管单位、建设规模、干部调配、职称评审、出国政审、参加会议等做出具体规定(深办发[1990]43号)。关于主管单位,明确属于无主管、无挂靠单位,凡需主管单位签字盖章的,由市委政策研究室代签代盖。
12月14日,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成立上海综合开发研究所,理事长贺镐圣;成立综合开发研究院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所(上海·嘉定),所长叶祖成;成立综合开发研究院世界发展研究所,所长李延宁;成立综合开发研究院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所,所长沈鸿生。以上均为自收自支的下属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