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3:04
深层链接作为链接方式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领域。从技术上而言,网络链接可分为“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两种类型。
链接,又称超文本链接,它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它栏目。
链接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如按照链接技术的不同,可以将链接分为普通链接、纵深链接、埋置链接和加框链接;按照链接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链接分为协议链接、加密链接、自由链接与反向登录链接等。在这些链接中,链接的指向有三种:(1) 指向同一网页的特定内容;(2) 指向同一网站中不同网页的特定内容;(3) 指向不同网站中的特定内容。第三种指向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指向不同网站的主页,称为外链,外链一般不发生侵权。另一种指向不同网站主页下的某一页面,称为内链,也称为深度链接,即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而跳到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具体内容页上没有任何被链网站的标志,那么用户可能会误以为还停留在设链网站内,会导致使用者对网站所有者的误判,容易引起侵权纠纷。
如图1所示,网站A中的页面3指向网站日主页的链接称为外链,用橙色虚线箭头表示。网站A中的页面3和页面2-1指向网站B的页面1的链接称为深度链接,用蓝色点划线箭头表示。
深层链接被广泛运用在音乐搜索网站、视频网站或视频聚合平台、内容聚合性 APP 等产业。
音乐网站涉及的深层链接,以百度 MP3 搜索服务为例,用户在百度 MP3 中检索歌曲时,只要点击搜索结果列表中的歌曲标题,就能进行试听或相应下载,整个试听及下载过程均能在百度 MP3 页面中进行,但被试听或下载的歌曲并非存在于百度的服务器中。
视频网站或聚合平台主要涉及深层链接的播放模式为,设链者截取被链接网站的视频流在设链视频网站或视频聚合平台的播放器内直接播放,如百度被诉“盗链盗播”的理由便是,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百度视频、百度影音等软件,以定向链接、点对点传输、浏览器内嵌播放插件并主动推介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视频的播放甚至下载,而相关视频并未存储在百度服务器之中。
内容聚合性 APP 只是一种时下流行的说法,本身并无严格的定义,其大致是指那些通过搜索引擎、数据挖掘、网络链接、转码等技术,将分散在网络空间的文件、视频等内容资源整合起来,使得用户能够通过一站式平台访问资源的网络服务。尽管有众多商业模式,但内容聚合性 APP 也可能涉及到一些深层链接技术,如时下争议较大的新闻聚合 APP“今日头条”,其涉及到深层链接的模式为:APP 抓取新闻信息源后,将新闻标题及新闻摘要进行展示,用户点击新闻标题后,新闻原文及图片仍然在 APP 端展示,未实现真正跳转,只有用户点击页面下方的“阅读原文”,方可跳转到被链新闻网页。
互联网的本质是互联互通,链接是实现互联网互联互通的基本手段。借助链接,用户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物理界限,在海量信息资源中,便捷的访问互联网上任何开放空间中存储的信息资源。设链者利用深层链接技术进一步提高用户获取信息便利的同时,在自己控制的界面上实质呈现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对被链接网站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替代效果,模糊了传统“渠道”与“内容”提供服务商的界限,引发了诸多争议。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各种内容聚合APP 的推广,深层链接行为引发的纠纷频频登上头条,如搜狐、腾讯、优酷土豆、乐视网等指责百度“盗链盗播”;“今日头条”受到腾讯、搜狐、新京报等内容提供方的“口诛笔伐”;更为甚者,全国还出现了首例因“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例。
著作权人因深层链接行为受到的利益损害如何界定,现有法律下能否有效追究设链者责任以维持利益平衡,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对深层链接行为进行规制等问题,引发了学界、产业及司法界的关注和讨论。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由于链接引起的争议。近几年全球范围内由于深度链接而引起的诉讼已经相当多见了(见图2)。由深度链接引起的第一个诉讼发生在苏格兰,原告为Shetland Times页面上保存着许多新闻内容。被告为Will在其自己的网站上复制了原告的新闻标题作为深度链接直接链接到原告的具体新闻页面上,而且没有经过原告的网站主页。最后法院认定这种行为侵权,并要求被告禁止这种行为。之所以深度链接会引起侵权争议,是由于深度链接绕过了被链网站的主页,有可能使其广告浏览量减少。从图2可以发现各国对深度链接等引发的争议的裁定有不同的结果,这主要是由于现有法律条文的相对滞后和对原条文的解读上不能达成一致导致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