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30 16:15
一标记的使用很可能与在先商标的使用产生混淆。在大多数国家,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是认定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一般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
混淆的可能(LIKELIHOOD OF CONFUSION)
混淆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混淆或者狭义的混淆,即消费者无从分辨或混同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商品中;一种是间接混淆或者广义的混淆,即消费者很清楚某一商品不可能由某一企业直接生产,但却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很可能有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或商品化等关系,总之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控制,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只要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来自同一个或者至少经济上有关联的企业,就存在混淆的可能,否则即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