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7 18:15
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清华大学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十届学术委员会
委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万俊人 尤 政 王 京 王 宁 王玉明 王志华
王志新 邓景康 冯西桥 石永久 史静寰 安继刚
庄惟敏 齐 晔 孙家广 孙富春 朱邦芬 吴建平
吴清玉 吴潜涛 张 希 张卫平 张学工 张建民
李 强 李 富 李亚栋 李学勤 陈 来 陈 剑
闵 勇 罗 毅 范守善 周 羽 周 青 周 皓
郑绍远 郑曙旸 欧阳明高 姜培学 南策文 郝吉明
赵晓波 费维扬 宫 鹏 姚 强 姚期智 唐传祥
钱颖一 翁征宇 聂建国 康飞宇 黄翊东 董 晨
韩美林 鲁晓波 熊澄宇 薛其坤
主任委员:张 希
副主任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孙家广 吴清玉 陈 来 欧阳明高 宫 鹏 聂建国 钱颖一 韩美林 薛其坤
秘书长:周 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清华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四条 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对院系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 决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
(一)学校重要科研或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二)学校自主科研项目;
(三)学校重要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
第七条 确定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组织审议。
第八条 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第九条 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条 指导、组织学校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对其他未列明的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委员包括推选委员和直聘委员。委员人选由校务会议审定通过、校长聘任。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推选委员由各院(系、所)等实体教学研究机构按照教授(包括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比例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教授人数在30人以内的院(系、所)可推选委员1人,教授人数在30人以上的,每多出20名教授可增加推选委员1人。直聘委员为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直聘委员不占各院(系、所)推选委员名额。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务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职务委员,校长直聘的职务委员最多不超过2名。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八条 对推选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其所在院(系、所)另行补选。对直聘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校长决定并可另行补聘。补选或补聘委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其选聘程序按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秘书处挂靠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秘书长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所)设立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2004~2005学年度第13次校务会议(2005年4月19日)通过的《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