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7:41
渔区:捕捞海域的区划单位。我国将其海洋水域按经纬度划分为若干个渔区,以经纬度各30分的范围为一个渔区。指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一定宽度内经该国宣布为渔业管理之目的划归其专属管辖的水域,或称专属渔区。
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可以为保护渔业资源或其他生物资源制订法律,将捕鱼活动置于其专属管辖之下。世界上大约有30多个国家在其沿海设有 200海里的专属渔区。此外,有一些国家所设渔区不到200海里,或者规定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为止。凡设有专属经济区的国家,自然在其经济区内有专属渔业管辖权。
渔区还分为海洋渔区,为统计海洋渔获量的地理分布,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根据各海域的地理位置、鱼类分布特点及历史上形成的捕捞范围等,将世界海洋划分为19个渔区,以太平洋西北部和大西洋东北部渔区渔获量最大,次为太平洋东南部和太平洋中西部渔区。上述四大渔区占世界大洋面积约1/4,渔获量占世界海洋渔获量近2/3。
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它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C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其它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D类渔区:公海。
按照传统国际法,沿海国只有在其领海以内才有专属渔业管辖权,在公海上捕鱼是自由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开始主张对沿海渔业的某种优惠权。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于公海上某些地区沿海渔业的美国政策的第2668号总统公告》中宣布,在美国公民惯常捕鱼的地区,美国有权建立保护区。1952年,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宣布对邻接其海岸 200海里宽的海域拥有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以保护海中资源。1958年第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美国为了对抗12海里领海的主张,曾提出6海里领海外加6海里渔区的建议。
1960年第 2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美国和加拿大两国联合提出同样内容的提案,得到54票赞同,离通过提案所需的55票还差一票。此后一些沿海国开始设立渔区,一些国际协定也开始承认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以外设立渔区。例如西欧和北欧一些国家在1964年订立的《渔业公约》,承认各缔约国在从其领海基线起 6海里范围内有专属的捕鱼权和渔业管辖权,但在6海里至12海里之间的地带,捕鱼权则由沿海国和1962年以前10年间其渔船惯常在该地区捕鱼的国家共同行使。以后,不少国家设立了12海里的渔区。
在60年代,海上捕鱼技术和船队,特别是远洋渔船队有了很大发展。全世界捕鱼量在1950年为2000万吨,到1970年已高达6900万吨。随着渔业的发展,很多海域的渔业资源有枯竭之虞。沿海国为了保护沿海渔业资源,积极谋求将其沿海渔业资源置于本国管理之下。70年代初,出现了进一步扩大专属渔区的要求。例如,冰岛在1972年将其专属渔区从12海里扩大到50海里。同年,一些中美和加勒比海国家宣布沿海 200海里范围内为沿海国家的“承袭海”(见专属经济区)。
1974年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在第 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被提出后,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支持。不少国家随即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其中宣布 200海里专属渔区的,1975~1977年间就有加拿大、冰岛、日本、荷兰、美国、苏联、英国,以及欧洲共同体的其他国家。
根据一般专属渔区的立法,沿海国从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海域内,对鱼类和其他生物资源行使专属管辖权。捕鱼权一般为本国人所保留。外国人须经能在渔区内捕鱼,并且往往在捕鱼时间、地区和捕获量各方面受到限制。沿海国为保护渔业资源制订各项规章。对于违反规章的外国渔船,沿海国有权扣留,并加以处罚。设立渔区的国家也主张对防止海洋污染和进行科学研究有管辖权。
据估计,在沿海 200海里范围内的渔业资源约占全世界渔业资源的90%以上。全世界渔业资源约有64%是在发展中国家的沿海水域内。由于渔区或经济区的建立,沿海国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方面掌握了主动权。
①沿海国为行使专属捕鱼权,或为采取养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在领海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范围内,宣布建立符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有关规定的特别管辖区。这种渔区又可分为专属渔区和渔业养护区两种。
②国家为便于对捕鱼渔船生产的指挥和调度,进行渔获物的种类和数量统计,对捕捞生产水域划分的区域单位。如将海区按经、纬度每10分至30分划分为若干区域并加以编号,把某一特定海区称为某号渔区。
③渔业生产发达、渔需物资供应集中、渔产品销售的集散地区。其渔业生产总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别的地区。它们的位置一般离渔场较近,陆上渔业设施如渔船泊地、码头,渔船维修保养工厂,渔获物的卸运贮藏及加工,燃料、淡水以及渔具与属具供应等比较完善和方便的港口所在地区。如中国的舟山渔区。
一、围绕实施渔业产业化战略, 实现渔区改革和发展的新突破
加快发展渔业产业化, 必须进一步深化渔区改革, 具体要实现十个新突破:
一是要在发展多种公有制形式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产企业改制步伐,采取改组 、联合 、兼并 、租赁 、股份合作制 、出售 等形式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二是要在完善渔业股份合作制上有新突破。完善的重点是提高组织化程度、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约束机制, 拟从三个层面展开。
三是要在发展产业化多种经营形式上有新突破。在渔业产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企业带动型、市场带动型 、主导产业带动型 、中介服务组织带 动型等形式,还处在成熟阶段,要不断完善。
四是要在优化资源配置上有新突破。着重要打破封闭的生产方式, 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
五是要在发展水产加工上有新突破。当前重点是扶持水产企业发展 , 加强行业管理, 重组水产加工优势。
六是要在调整结构, 振兴养殖业上有新突破。要在扶持养殖企业同时, 组织千家万户进入海水养殖。
七是要在实施外向牵动战略、发展外向型渔业上有新突破。加强外资利用, 加强同国外大公司合作, 引进一批能促进舟山渔业产品升级、规模壮大的国外资金、关键技术和重大项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