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2-06-10 11:05

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合法建立的以捐资人姓名冠名的非公募慈善机构

发展历史

叶康松慈善基金会由著名旅美企业家——美国康龙集团总裁叶康松先生捐资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于2004年7月7日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核准正式成立。

基金会宗旨:救贫济困,崇尚慈善,奉献爱心,回报社会。基金会业务范围:资助因公殉职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士的家属,其他原因生活特别困难者;资助、宣传慈善活动。

叶康松慈善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一名。

经政府部门核准的本会章程规定,叶康松慈善基金会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叶康松先生捐赠,同时接受叶康松先生创办的企业及其系统内加盟商、代理商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些收入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今后叶康松慈善基金会主要资金来源由温州市康松实业有限公司捐赠,叶康松先生于2010年5月27日向社会宣布:温州市康松实业有限公司每年所产生的利润全额捐赠给叶康松慈善基金会,使叶康松慈善基金会资金来源有长期稳定的保证。

叶康松慈善基金会成立五年以来,相继开展对见义勇为而光荣负伤民警家属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而牺牲的烈士李学生、周大军家属的慰问、对见义勇为扔车青年郭小亮的奖励,及抚孤、赈灾、抚贫等救助项目。2004年11月,叶康松慈善基金会推出“百名特困孤儿健康成长跟踪救助活动”,该项目跟踪救助孤儿至18周岁。目前为止,叶康松慈善基金会共跟踪救助了181位特困孤儿(包括30位北川地震孤儿),其中38位年满18周岁退出救助,现在仍在救助的有143位孤儿。2010年7月,叶康松慈善基金会再次向社会招募特困孤儿,以扩大救助孤儿数额,使更多的贫困孤儿得到叶康松慈善基金会的实际帮助,目前温州各县市区的特困孤儿正在报名申请中。这一切都得到社会广泛好评,中外新闻媒体均热情给予报道。2006年12月,在浙江省首届慈善大会上,叶康松慈善基金会的“百名特困孤儿健康成长跟踪救助活动”荣获浙江省“首届慈善项目奖”。2007年初,“百名特困孤儿健康成长跟踪救助活动”再次荣获温州市“首届慈善项目奖”。

2008年9月,对30名四川地震(北川)孤儿进行跟踪救助,直至他们18周岁。

2009年底,叶康松先生又捐100万元,作为首批资金成立“叶康松助学金”专项基金,专门救助贫困大学生与优秀贫困高中生。

理事成员

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成员如下:

郑加妹(女)本会理事长

叶茹(女)美国康龙集团副总裁 本会副理事长

叶磊(男)美国康龙集团副总裁上海康麦斯保健品公司副总裁 本会副理事长

陈桂洁(女)上海康麦斯保健品公司副总裁 本会副理事长

林馗(男)温州康松公司 总经理

诸葛忆芬(女)本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曾善彪(男)温州市康松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彭登学(男)本会义工——中婚庆行业委员会副会长

金勇(男)本会义工——温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级警司

监事:

邵建文(男)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建设宗旨

救贫济困、崇尚慈善、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业务范围

(一) 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执法过程中与坏人作斗争不幸牺牲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家属,生活发生困难或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费用发生困难,由本会给予救助;

(二) 因见义勇为或救人、救火而不幸牺牲的社会人士,其家属生活发生困难,本会给予救助;

(三) 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本会酌情给予资助;

(四) 资助旨在弘扬慈善美德而开展的慈善宣传和奖励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一、本基金会的名称: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

二、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三、本基金会的宗旨:救贫济困,崇尚慈善,回报社会。

四、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由叶康松个人捐赠。

五、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六、本基金会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东游路69号(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七、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执法过程中与坏人作斗争不幸牺牲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家属,生活发生困难或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费用发生困难,由本会给予救助;

(二) 因见义勇为或救人、救火而不幸牺牲的社会人士,其家属生活发生困难,本会给予救助;

(三) 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本会酌情给予资助;

(四) 资助旨在弘扬慈善美德而开展的慈善宣传和奖励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八、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九、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十、理事的资格:

(一) 人品好;

(二) 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三) 有较强社会工作能力;

(四) 遵纪守法;

(五) 身体健康。

十一、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二、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十三、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参与、讨论和决策本会重大事宜;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对本会开展的救助活动和财务情况有知情权;

(四) 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

十四、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十六、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十七、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十八、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九、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二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二十一、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二十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二十三、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二十四、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五、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十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十七、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十八、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十九、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三十、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十二、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三十三、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四、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五、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三十六、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十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八、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叶康松先生捐款;

(二) 接受叶康松先生创办企业之捐赠;

(三) 接受美国康龙集团及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康麦斯(宁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康松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及其系统内加盟商,代理商之捐赠;

(四) 利息收入;

(五) 投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九、本基金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四十、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四十一、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四十二、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四十三、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救助为社会做出贡献而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之家庭;

(二) 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中之特定对象;

(三) 资助弘扬慈善美德而开展的宣传、奖励活动。

(四) 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慈善公益业务。

四十四、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有利于慈善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四十五、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十六、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四十七、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十八、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四十九、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五十、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五十一、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五十二、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五十三、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四、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十五、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六、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五十七、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八、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五十九、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六十、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六十一、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六十二、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六十三、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四、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六十五、捐赠给温州市慈善机构。

六十六、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六十七、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六十八、本章程经2004年6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六十九、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七十、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