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长质量奖

更新时间:2022-05-26 16:43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是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温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评奖办法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一般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

申报条件

申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满2年,并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提高企业或组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评审程序

发布通知通告。每年由温州市评审办发出申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申报推荐。凡符合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审核。

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在征求本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于规定时间报送市评审办。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意见。

温州市市评审办根据评审组资料评审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在资格审查和资料评审环节未能通过的企业,由温州市评审办书面通知企业。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

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后,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者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意见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组织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市长质量奖初选名单。

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列入市长质量奖初选名单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审定批准。经初选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得者名单,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表彰及经费

对获得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在媒体上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宣传,树立质量管理的标杆形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预算,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宣传经费在产品质量建设资金中安排。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