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8 09:56
渭南市创业促进委员会,简称渭南市创业促进会。创业促进会是由政府机关、各地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培训教育机构、创业咨询服务机构、融资机构、理论研究机构和政府领导、创业成功企业家、专家学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专业团体。
渭南市创业促进委员会
罗明
渭南市创业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渭南市创业促进委员会,简称渭南市创业促进会。
第二条创业促进会是由政府机关、各地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培训教育机构、创业咨询服务机构、融资机构、理论研究机构和政府领导、创业成功企业家、专家学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专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热爱创业的有识之士,学习、研究创业成功经验宣传创业成功经验,促进渭南社会经济的繁荣,使更多的人走向成功,为渭南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増砖添瓦。创业促进会以“海纳精英、宣传创业、促进创业、利国利民”的宗旨,努力搭建专业化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平台,为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减少失业服务。
第四条创业促进会是渭南市政府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在渭南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创业促进会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创业促进会秘书处设在渭南市仲裁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创业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创业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氛围;
(三)组织创业相关技术开发工作,并将技术成果进行发布和市场推广,推动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创业咨询体系的逐步完善;
(四)与有关小企业发展服务的科研组织、知名企业等机构实施合作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表彰、论坛和竞赛等活动,以会促经验交流,以赛促技术提高;
(六)组织国际交流,发展同国外创业服务咨询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七)为会员提供政策培训、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
(八)承办渭南市政府在促进全民创业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创业促进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政府机构、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培训教育机构、创业咨询服务机构、融资机构、理论研究机构以及致力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组织机构。
(二)个人会员:政府领导、创业成功企业家、创业培训教师、创业咨询指导师、创业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者、创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在创业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创业促进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 (二)拥护创业促进会章程; (三)在促进创业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或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出过积极贡献,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情况特殊的可由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创业促进会秘书处建档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创业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创业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取得服务和帮助;
(三)对创业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创业专委会推荐会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符合创业专委会章程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创业专委会章程; (二)维护创业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创业促进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创业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创业促进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创业专委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创业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创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创业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创业专委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就业促进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管理创业专委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创业促进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创业促进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创业促进会主任由渭南市政府领导担任或者推荐。
第二十三条创业促进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创业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创业专委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决定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六条创业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三)执行规章制度和实施各项工作;
(四)提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创业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创业促进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创业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创业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创业促进会名称、会徽标志及其衍生物和各种活动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本会无形资产。其使用须有利于促进创业,其有偿使用收益归本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创业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创业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创业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渭南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创业促进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创业促进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渭南市政府。
第三十八条创业促进会经政府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创业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移交渭南市政府。
附则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创业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创业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