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31 19:3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银发〔2015〕225号,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银发〔2015〕225号,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为实施好《专项方案》,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扎实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引领和带动全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用好国家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
积极整合区域金融资源,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新途径,构建与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适应的现代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支撑。认真落实好国家《专项方案》赋予我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突出创新和融合两项重点,全面推进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创新,着力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武汉城市圈金融服务一体化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之间的金融合作。扎实做好《专项方案》赋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的落地工作,并通过一区多园方式,将国家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政策复制到武汉城市圈各高新技术开发区。基本形成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全国、全省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和新路径。将国家未限定于仅在武汉城市圈进行的科技金融改革措施同步推广到全省实施。(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
(一)创新建立科技投融资体系。
深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改革,统筹整合财政科技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综合运用科技发展基金、创投资金、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财政资金后补助等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引导支持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湖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逐步扩大省创投引导基金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探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特点的资本筹集、投资决策、考核评价、转让退出和激励约束制度,吸引省内外市场主体在省内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积极打造湖北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市州要积极打造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科技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信息库、科技金融人才库、科技企业信息库等数据平台,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知识产权交易、科技咨询、政策支撑等一站式服务,加强科技创新、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充分发挥科技园区、孵化器、产业技术联盟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服务功能完善的全省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发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带动作用。
制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资本聚集区规划,整合相关扶持政策,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和资本进入。积极开展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和资产证券化试点,建设东湖资本聚集区。(责任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高新区管委会)。通过一区多园方式,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武汉城市圈内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深度合作,建设产业园区和生产基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武汉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
(一)完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
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力争2016年设立第一家民营银行。加快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支持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主体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公司。进一步丰富金融业态,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突出核心主业,发挥功能优势,适应武汉城市圈科技企业多元化、多层次金融需求。(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发展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支持按准入条件和程序设立支付机构,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支付机构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展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支付业务。扶持特色鲜明、自主创新能力强的支付机构在城市圈内拓展业务,促进产业聚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推动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和网络基金销售等依托互联网为运营载体和销售渠道的创新型机构。(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提升科技金融资源配置能力。
制定武汉金融服务业高端聚集功能区建设规划,完善金融资源配置和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区域金融管理营运、财富管理、支付结算、产品研发和教育培训等水平。推进武汉全国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建设,争取更多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落户武汉,探索建立后台服务中心信息共享机制,构建金融后台服务大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四、深化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一)探索投贷联动和银保联动模式。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业及VC、PE、天使投资机构合作,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和不同发展阶段,提供现金管理、支付结算、债券发行、并购重组、上市辅导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支持湖北银行、汉口银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探索开展投贷联动模式和科技型企业直投业务。(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业合作,探索开展信用保险、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银保联动模式。(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创新科技信贷产品。
搭建全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科技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扩大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纳税信用贷和萌芽贷等贷款规模。制定科技企业信贷工作指引,开展科技企业信贷政策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综合执法检查、金融市场准入等挂钩,提高金融机构对科技金融政策的执行力和响应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定期对各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规模及进步度、科技金融占比提升度、科技金融服务覆盖率、首贷企业户数和信贷规模、产品创新进展及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与通报。(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
(三)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鼓励各商业银行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科技分行;鼓励金融机构在省内各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实行单独运营、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并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未设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金融机构,也应按“专营、专业、专注、专享”的原则,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对科技金融业务进行专项指导。搭建科技金融服务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对全省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科技金融信贷管理体制,构建单独的信用评级体系、单独的授信审批机制、单独的产品研发与市场营销机制、跨业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创新科技信贷退出机制。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以服务科技企业为中心的科技金融服务产业发展,认定和培育一批具有资质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依托武汉大学等高校资源,建立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评估和鉴定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武汉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扩容。
允许参加试点的跨国公司在比例自律及遵循商业惯例等前提下自行借用外债。取消境内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按相关规定直接审核办理。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决定保留外汇或到银行办理结汇。推动东湖国家自主示范区试点企业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提升科技企业境外融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五)开展科技型企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试点。
制定武汉城市圈科技型企业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试点办法。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组织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并积极争取发行人民币债券业务。试点成功后,在武汉城市圈推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六)推动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整合行业资源,构建金融公共云服务平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发起或参与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络信贷、电商金融、众筹融资机构和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加强政策引领和窗口指导,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
五、拓宽科技创新融资渠道
(一)建设上市公司聚集区。
按照注册制的改革方向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立全省优质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资源数据库,做好优质科技型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与辅导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交易所、“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并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开展再融资。(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建设科技资本聚集区。
引进和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各类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充分发挥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股权投资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各类风险投资基金聚集。鼓励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解决挂牌公司融资需求。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公司债、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和私募债。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债务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技型企业债务成本和债务融资风险。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探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试点。引导我省私募股权基金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深度合作,积极争取国家资本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武汉市人民政府)
(三)建设中介机构聚集区。
支持外资和民营资本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起设立证券公司,积极引导合格市场主体设立小微证券公司,力争首批获得全国小微证券公司试点。支持长江证券和天风证券设立基金公司,支持证券期货公司在武汉城市圈设立分支机构,加强综合业务平台和区域管理中心建设。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武汉市人民政府)
(四)建设高端服务功能聚集区。
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在武汉城市圈设立股权众筹、大数据、云计算等中介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小额融资提供便利。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平台项目,支持和辅导处于初创期的众筹平台快速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园区和基金小镇,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逐步形成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聚集区。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服务平台,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武汉发展,对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在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方面提供便利。(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六、创新科技金融市场体系
(一)规范发展资本要素市场。
探索开展区域性要素市场准入门槛、参与主体资格、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的创新,努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积极开展股权登记、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等业务,探索实施做市商制度,使之成为企业投融资对接平台、企业改制规范平台和政府扶持资金运用平台,提升其为非上市公司金融服务水平。支持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信托产品、私募债的登记交易。充分发挥好省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要素市场的作用。支持合格发起人在武汉建设区域性票据市场,支持各市州结合资源优势发起设立各类要素市场。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武汉区域性要素市场建设,争取上海期货交易所在武汉新港建设螺纹钢期货交割仓库、郑州商品交易所在武汉新港设立小麦、早籼稻、晚籼稻等稻米交割仓库。(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市场。
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制度,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确权、登记、注册、质押工作流程,优化知识产权登记、托管服务。加快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认证制度,提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设立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和保险业务,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重点支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物交易的相关规则,规范各类知识产权质押物交易行为。在武汉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平台,推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转让、实施许可、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质物处置。鼓励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合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项债券和信托产品的相关制度,探索备案发行知识产权专项债券和信托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武汉城市圈和襄阳市、宜昌市先行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试点,结合当地实际选取部分企业率先发行知识产权集合债券,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创新模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府金融办、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三)创新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
引入本外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建立新型碳排放权交易模式。支持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试点,探索发行碳资产债券和信托产品。积极争取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武汉设立运营机构。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和排放权交易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湖北证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人民政府)
七、加快推动科技保险发展
(一)设立科技保险机构。
抓紧创造条件设立法人科技保险公司、产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探索设立服务科技保险发展的综合性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建设武汉保险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再保险公司,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责任单位:湖北保监局、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
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和内外贸信用保险规模,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加快推动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试点在武汉落地,扩大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努力实现医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扩大食品安全责任险、特种设备责任险覆盖范围,完善国产首台(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加大对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优势的服务和保障。大力创新内贸和出口信用保险,对规模较小、处于创业期的小微企业,试行县(市、区)政府出资统保信用险,提高信用险在武汉城市圈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开展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保险机构发起或参与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参与科技项目、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推进保险资金受托属地监管试点。(责任单位:湖北保监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深化区域科技金融合作
(一)加快武汉城市圈金融服务一体化步伐。
统一规划武汉城市圈金融资源开发、金融设施配套、金融市场开拓和金融政策,建设金融同城,形成聚合金融模式。(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武汉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信贷市场一体化、金融信息服务一体化、金融清算一体化和票据市场一体化。修订武汉电子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简化银行机构接入系统的申请流程。将金融集成电路(IC)卡资金清算纳入金融系统统一监管,尽快推进武汉城市圈公交领域收费系统与清算平台对接,建立IC卡应用服务平台,实现IC卡跨地区、跨行业支付。搭建以武汉城市圈为重点的湖北省区域性票据平台,实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等相关信息共享。(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研究制定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服务一体化拓展到全省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推进武汉城市圈金融分支机构管理一体化和信贷保险市场一体化。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积极探索建立武汉城市圈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同城化、信贷授权授信同城化等新机制。逐步实现天门、潜江、仙桃等省直管市银行业机构由省行直管体制。各银行金融机构要优先考虑在武汉城市圈内设立产品研发中心、教育培训中心和金融市场中心等,不断完善武汉城市圈内金融资源配置和综合服务功能。(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将天门、潜江、仙桃3个直管市的保险分支机构升级,强化省级分公司对直管市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责任单位:湖北保监局)
(三)推动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开展金融合作。
深化长江中游城市群金融业在互设机构、打通市场、互通业务、人才交流和协同监管等方面的合作。推动三地开展金融信息共享、金融监管、反洗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合作,健全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管控机制。加强武汉城市圈与境外城市和地区在科技金融方面的交流合作,吸引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参与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提升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武汉市人民政府)
九、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打造金融生态示范区。
加快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探索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的集信用评级与担保为一体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型企业征信中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和科技企业发起设立企业信用促进会等促进科技企业增信的社会组织。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和专业镇等建设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依托东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推动建立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采集、共享、评价长效机制。推动开展小微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试点,鼓励与信用状况挂钩的信贷产品创新机制。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合规推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信息。研究制定我省科技型企业划型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科技信用评级机构,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创新评级技术,建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好、更专业化的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风险管控机制。
建立科技金融改革创新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高度关注创新金融产品、新兴服务模式和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金融产品与业务的潜在金融风险,切实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强化金融信息管理、实时监控系统和资金监测,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金融传销、非法集资、内幕交易、地下钱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金融理论研究。
依托武汉大学等建立长江金融研究院,邀请长江经济带有关高校和研究院所参与,加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理论研究。定期举办各类培训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宣传,形成有利于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科技厅、武汉市人民政府)
十、加大政策扶持
建立财税金融政策联动机制。系统研究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对纳入本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统筹整合现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与金融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风险。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金融创新奖,增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完善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加大金融人才特别是国际高端金融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金融人才培训与国际交流,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人才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省金融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保障体系,统筹相关资源,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省直相关部门要和金融监管部门一起,按照责任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制订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破解难点,抓好落实。省直相关单位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汇报与沟通,争取国家对口部门的指导和政策支持。要切实加强各市州政府与省直相关部门、武汉城市圈各市政府之间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城市之间的对接,切实把《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赋予的各项政策和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