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24-08-28 21:2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原直属机构,办公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号。

税局概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编制、机构、干部、经费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承担着全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共14个地方税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6种社会保险费,以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全省各级地税部门

从湖北的省情和地税工作的实际出发,团结拼搏,艰苦创业,脚踏实地,克难奋进,抓住机遇,大胆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地税事业得以健康、快速、全面发展,为促进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处理省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公文管理、文书档案、机要通讯、督查督办、信访、保密、保卫、调研、信息、宣传;负责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税务工作会议、全省税务局长会议等大型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和全局大事记。

(二)负责局长秘书工作;负责起草的审核有关文件、报告;组织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综合性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省委、省政府文件及领导批示、省局重要工作及局领导批示、局长办公会议及局务会议议决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省局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省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制定局机关有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值班、安全保卫、机要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报刊发行及订阅工作。

(五)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公文管理工作,负责省局机关公文的收发、运转、审核、印制及文印室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省局机关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机要通讯工作;掌管省局及办公室印章。

(六)负责省局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协调全省地税系统的新闻宣传事宜;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地税系统的税收宣传月活动;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省局互联网站工作。

(七)负责省局机关《要情周报》、《湖北地税简报》、《税收专报》、《地税通报》、《地税参阅》等信息载体的编辑工作;负责《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报》、《湖北省地税年鉴》、《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汇编》的编辑出版工作。

(八)负责省局机关信访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全省地税系统的信访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政一处

负责处理营业税管理、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营业税、涉外税收情况的调查研究;

上级税政法规文件的具体处理;

税政业务问题的研究、解答、补充和完善;组织各项政策精神的宣传、贯彻工作;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税政二处

负责贯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解释税收政策,处理重要业务问题,负责重要业务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组织重大税收政策的调研和所得税制改革研究;

税政业务问题的研究、解答、补充和完善;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税政三处

负责管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地方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以下简称农业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资源费、排污费、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等有关政策业务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业务范围内的新税种、新行政规费开政和政策调整的业务培训工作;承办总局地方税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和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在省政府授权范围内代拟起草有关社保费的具体规章、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配合有关处(室)制订相应的检查、考核办法。

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探索社保费新的征管方式和方法;

加强欠费管理和费源管理;

检查、考核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税费同征同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征收管理处

负责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和贯彻实施中的检查、辅导;征管工作的调研、工作经验的总结与推广;对征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负责统一的征管办法、工作规程、单项征管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制定全省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办法和实施;

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税源管理、帐簿和申报及税控计价器管理、委托代征及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负责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的管理;

负责纳税服务的管理、纳税评估及纳税信誉等级的管理;

负责征管资料的管理和征管信息化推广应用;

负责重大税收征管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办理总局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统计处

汇总分析上报全省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税收计划;在国家政策、制度范围内,拟定计划、会计统计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组织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税收分析建档和收入预测分析;

编制年度税收票证印制使用计划,并组织检查票证使用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装备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地税系统财务装备管理制度,并负责制度的推行和实施;负责落实全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和地税省级经费的筹集工作;做好全省经费的分配、拨付与管理;对全省地税经费预决算进行审批;组织交流和总结财务装备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改进工作方法;负责组织实施省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负责系统服装制作及发放,小车、基建项目审批、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收行政法制建设,制定地税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规划及制度措施,参与地方税收法规和规章的拟制,办理省人大代表涉税建议和政协委员涉税提案,审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地方税收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指导全省地税行政法制工作,协调地方税收各职能部门依法治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处

负责处理局党组织日常工作和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人事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局党组织会议的组织、记录工作,并起草会议纪要。

(二)负责党组秘书工作,起草、审核和印发党组文件、报告;组织开展有关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并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厅等对口部门来文的收转、登记、传阅、督办工作。同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搞好请示、汇报。负责对局党组织中心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四)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起草、印发局党组工作相关公文;负责系统各级班子建设;负责全省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开展干部人事工作调研。

(五)负责全省系统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负责省局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轮岗、交流、考察、考核工作;负责管理局党组及人事处印章。

(六)负责全省系统工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系统的公务员招考、录用、试用期转正等协调组织工作;负责系统人员的调配工作。

(八)负责全省系统人事档案、人事软件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负责全省系统人事年报、统计工作。

(十)负责有关干部人事方面的来信来访的接待回复工作。

(十一)负责系统干部出国考察培训的审批工作。

(十二)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落实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负责组织老干部参加政治学习,定期过好组织生活和机关有关活动;负责老干部的专项经费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直机关党委办公室、基层工作处

负责省直机关的党群工作;

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评先表彰工作。

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工会

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工会工作,搞好与省总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的联系与协调工作,组织职工参政议政,维护职工权益,组织职工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劳动竞赛,评选表彰劳动模范,指导全系统职工开展文体活动,负责教育培训工会干部,负责工会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完成省局领导和省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室

派驻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二)案件调查权。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在部门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三)协助驻在部门抓反腐倡廉工作。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

(四)受理举报、申诉权、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纪检监察内部管理制度。

(六)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及省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培训中心

负责规划、组织全省地税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增长率培训计划的执行、培训班以及培训基地的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培训科研、教材、经费管理等项工作;

负责教育培训信息宣传以及培训考评工作;负责学历教育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算机中心

负责制定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信息系统各类产品的评估、选型、采购和验收工作;

负责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和建设工作;负责市(州)地税局信息化建设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资金预算,调剂、调配信息系统资源;

负责制定信息化管理的办法,组织开展相关的各类信息技术技能培训,对地税系统信息化工作进行全面指导,为全省地税系统的行政执法职能提供技术支撑。

税收票证管理中心

负责全省地税部门发票、收据和税务登记证的印制、保管、发放、运输、使用、缴销、检查和稽查等工作;负责依法制定全省发票管理办法;

统一印制管理发票;制定全省统一的发票票样和发票管理文书式样;负责对发票定点印制厂进行资格认定、印制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全省性的发票检查;负责发票防伪品领购、税收发票监制和发票专用章的制作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并管理税务登记证件和验证标识;办理总局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收研究所

负责编辑出版内部月刊《湖北地税》;

负责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各类重大税费课题研究任务;负责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有关经济和税收发展课题研究和工作调研任务;负责配合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专题调研;

负责完成省地税局围绕中心工作指定的各项研究任务;

负责根据经济税收改革发展需要,开展税收理论和政策研究;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科研组织工作;

负责税收科研成果的鉴定、交流、宣传与推介工作;

负责举办重大课题理论研讨会和“湖北地方经济与税收发展论坛”;

负责优秀科研成果推荐、评选、表彰与出版;

负责税收研究资料库的建设的工作等;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后勤、财务、经费、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负责局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泰华大厦保安督促、检查、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正常生活秩序;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负责有关行政事务及有关接待工作;协助泰华大厦管理职工食堂;负责机关物业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拟定与实施;负责对机关办公用房、家属宿舍、集体宿舍的分配、管理和修缮;负责编制机关财务的预、决算和代管机关处室、工会经费;负责机关经费的进出安全,保证机关经费的正常运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指导和管理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制定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和协查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负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障工作,承办涉税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宜;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分析、公告和曝光工作;管理全省的税稽查文书、稽查装备和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的考核、检查和案件复查工作;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直社保费征收局

负责省直管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社会保险费缴费注册登记及缴费申报事宜;负责社会保险费费款的征收和解缴;负责社会保险费代扣代收费凭证的发售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违章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和实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领导

胡立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秦守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杨绪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何小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魏贵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柳现青: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郑克俭: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练奇峰: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孟军: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武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吴维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

吴明喜: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刘卫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机构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订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地方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一)信息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1.领导简介:省地方税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2.机构设置:省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

3.主要职能:省地方税务局及内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能;

4.机构简介:省地方税务局基本情况介绍;

5.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

6.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

7.税收、规费政策法规: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各税种、规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8.税收征管制度:地方税收及规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9.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10.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11.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12.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

13.税收(规费)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

14.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15.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

16.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17.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

18.其他工作。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信息公开方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2.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报;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税务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获取其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涉税信息。

(一)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但未主动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而获准公开的涉税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01号

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01号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查询和答复。申请人应真实、准确填写申请表格中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邮箱等信息,以便回复。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申请处理

(1)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申请手续的及时登记,并根据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核处理。

(2)答复。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答复,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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