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18:37
湖北省市场营销学会成立于1997年,由原中南财经大学、武汉大学、武汉工业大学等高校的一批市场营销学者和武汉钢铁公司、东风汽车集团等一批市场营销专家倡导发起,并由中国最早的市场营销学博士生导师彭星闾教授担任第一、二届会长,国内营销学术前辈甘碧群教授担任第三、四届会长,万后芬教授担任第三、四届常务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田志龙教授担任第五届、第六届会长。武汉大学汪涛教授担任第七届会长。
2021年学会经过换届,由华中科技大学常亚平教授担任第八届理事会会长,华中科技大学戴鑫教授担任秘书长,甘碧群、万后芬、田志龙、汪涛教授担任顾问。另外还有来自湖北省内著名高校和企业的多位学者和企业领导担任副会长。
学会下设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营销实践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市场营销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全省高校市场营销专业的教学与合作交流,营销实践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指导学生营销实践活动开展,促进专家学者与企业营销管理专家的合作。
湖北省市场营销学会广泛吸收各高校和企业会员与理事。学会一直以服务高校和企业为己任,积极搭建高校交流平台和校企合作平台。学会通过举办湖北省市场营销学会年会,促进企业之间和企业和高校之间的联系,既分享了企业成功的宝贵经验,同时也为企业答疑解惑,为校企双方搭建了良好的沟通平台;学会每年举行3-4次学术交流活动,交流学术成果以及研究心得,得到各高校的一致好评;与东风乘用车公司、周黑鸭等企业先后举办营销实践活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创新思维,锻炼其市场拓展能力,提高了学生综合素质,增加其就业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形象,促进了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学会成立以来,得到了湖北省民政厅、经团联、社科联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以及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湖北大学、湖北工业大学等30余所高校和众多知名企业的热烈响应,并有多家营销咨询机构和媒体积极参与合作。学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市场营销研究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政府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深入研究国内外市场营销管理的理论、战略和方法。为提高我省各经济部门、各行业和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水平,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数十年来,学会一直以服务高校和企业为己任,积极搭建高校交流平台和校企合作平台,其开展的会员活动得到省内高校的广泛认同和支持,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目前,学会已成为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营销学术与实务交流平台,多次被评为湖北省优秀社团组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本团体名称为湖北省市场营销学会。英文译名:Hubei Marketing Academy,缩写:HB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湖北省市场营销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从事市场营销理论研究、教学工作和实际工作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研究市场营销理论与实务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在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改革开放与“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政府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深入研究国内外市场营销管理的理论、战略和方法。为提高我省各经济部门、各行业和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水平,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珞喻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582
室,邮政编码:430074。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营销方面的学术交流、经验交流、知识竞赛、成果评奖活动,激励和推广市场营销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
(二)加强与中国市场学会、中国高校市场学研究会及其它省、市的市场营销学会之间的联系,增进市场营销学会组织间的学术交流;
(三)开展培训活动,为各级经济部门及企业培养人才,为社会服务;
(四)开展咨询和策划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营销中的有关问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营销管理水平;
(五)指导和帮助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市场营销工作;
(六)积极做好各项政府及经济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七)创造条件,为会员提供研究成果交流的机会;
(八)组织编写出版市场营销方面的论著。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湖北省内各市、县市场营销学会,相关部门、大专院校和大型公司均有资格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凡在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科研单位从事市场营销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企业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市场营销实务和管理工作,有一定实践经验并有显著成绩的营销管理人员均有资格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市场营销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中成果突出并具有相当规模的教师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大专院校(含职业学院)或科研机构,以及在营销实践中积极探索营销规律并创造良好业绩的企业和各类其它组织,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入会;
(五)凡热心研究市场营销理论和营销实践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者或初级以上(含初级)管理职位者,均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