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2 16:50

为推动湖北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湖北省文化厅制定了《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省直文化系统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增强产业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北省境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营业两年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的范围为:文艺演出业、文化旅游业、休闲娱乐业、电影业、音像业、网络文化业、动漫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文化经纪与代理业、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等领域。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湖北省文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及相关管理工作。省文化厅将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示范基地在政策落实、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从省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5、在税收、就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申报前连续两年保持赢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省直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所在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申报,由各地文化局初审后统一报送省文化厅;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国地税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湖北省文化厅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示范基地初选名单,报经省文化厅厅长办公会议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厅正式命名。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负责。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报告上一年企业发展的情况。

第十四条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对示范基地的重大创新项目,争取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等支助。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复查。

第十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省文化厅将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消: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提供的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或其它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再具有示范性等经复查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九条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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